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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后领取的法定养老金 可免交个人所得税

2013年05月30日 07:39   来源:科学时报   ■ 汪蔚青

  在学院讲课,一年长学员L女士咨询:她原是国企财务人员,企业改制,拿了一笔一次性补贴提前退休。现在某外企H公司任财务,下个月退休,可从社保局领取退休养老金了。她不清楚,她拿的这些钱哪些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哪些要缴税?如果要缴税,该怎么缴税?

  首先,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职工退休后从社保局领取的法定养老金,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所以,L女士下个月起领取的养老金,可以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而她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领取的那笔一次性补贴款,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免税的离退休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假设L女士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领取了63600元的一次性补贴,还有12个月到法定退休年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900元。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L女士去外资企业H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拿到了8000元的月薪,在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后,这笔薪水跟企业的其他员工一样计算个人所得税。

  等L女士办理退休手续后,H公司决定返聘她,待遇不变。由于L女士已经退休,因此企业聘用她所发生的支出,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视为L女士的工资薪金所得:1.L女士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L女士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L女士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4.L女士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如果L女士在H公司的工作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则她的这8000元的收入就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在笔者《莫言的税生活》一文中有比较详细的阐述。

  当然,任职期间,企业给L女士发放的所有福利待遇,与其他在职员工一样,该进福利的进福利,该算工资的算工资,总之,一切照旧。

  假设L女士从H公司退休后,并没有在H公司继续任职,而是去了另一家企业W公司继续工作。春节前,原任职的外资H公司和现任职的W公司都给L女士发放了一笔过节费,按照税法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则这两笔过节费,都需要与L女士从W公司取得的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在一起,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又有学生问:他们公司有一位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他的工资薪金、奖金、福利等该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税法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所以并不是企业认为其是高级专家,就可以享受免税的待遇。总之,签订超过一年的劳动合同,建立长期雇佣关系,与其他在职员工同等待遇是该离退休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条件,否则就很可能要按照劳务所得多缴税了。(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


(责任编辑:蒋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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