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下午,平安证券官方网站发布《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公告》,公告显示,将出资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将担任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及运作,基金规模为人民币3亿元,存续期为2个月。公告中强调此举为充分保护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中的受损投资者利益。
此前,证监会曾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了万福生科造假的一些细节——动用300余个个人账户,涉及数十个县乡镇,最终获取多达667卷证据材料,内容涉及供应商、客户等一系列财务数据的造假,万福生科的造假上市以及上市后的继续造假,堪称深刻、全面和彻底。在万福生科全面造假上市的过程中,其保荐机构平安证券一直保持“沉默”。
2011年9月,登陆创业板的万福生科(300268.SZ),于2012年9月19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在证监会调查期间,万福生科公布了自查结果,承认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
据了解,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是2005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发起成立的。该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以下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公告全文: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
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公告
重要提示:
(一)基金设立的目的在于补偿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因万福生科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
(二)基金采取“先偿后追”方式,即平安证券先行以基金财产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再通过法律途径向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的主要责任方及其他连带责任方追偿。
(三)基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所确定的规则和标准,本着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确定基金补偿范围,本着充分补偿的原则确定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基金补偿范围及补偿金额计算方法一经公告,即对平安证券产生约束力,在基金存续期间内不可变更及撤销。
(四)本次以设立基金方式先行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是在司法途径之外,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一条相对高效、便捷的渠道,使其及时获得补偿。
因万福生科虚假陈述而遭受投资损失的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如果接受补偿,则表明其自愿放弃向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的责任方再行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不接受补偿,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需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成本及诉讼风险。
(五)投资者于2012年9月15日之前卖出万福生科股票或于2013年3月2日之后买入万福生科股票所产生的投资损失不属于基金的补偿范围,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责任方买卖万福生科股票产生的损失不属于基金的补偿范围。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作为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为切实承担中介机构责任,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资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用基金财产先行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因万福生科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
现将基金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出资人
平安证券
(二)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同意接受平安证券的委托,担任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及运作。
基金管理人聘请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方流芳先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会长郭锋先生,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黄世忠先生,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建明先生等法学、会计学专家以及知名财经评论家叶檀女士,组成专家委员会,就基金设立、补偿方案以及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委员简历详见基金网站www.wfskjj.com)。
基金管理人成立补偿工作组执行基金日常事务。
(三)基金托管银行
基金托管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银行负责开立基金资金监管专户,独立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四)基金规模
基金规模为人民币【叁亿】元。
平安证券已于本公告刊登前将人民币【叁亿】元足额划付至在托管银行开立的基金资金监管专户。
(五)基金的成立
基金自本公告首次刊登之日起成立。
(六)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的存续期间为自成立之日起2个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延长基金存续期间,但最迟不超过2013年12月31日。
基金存续期间届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审计,并组织清算,剩余财产返还平安证券。
二、基金的补偿范围
投资者对万福生科股票的交易具备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基金的补偿范围:
(一)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9月15日之前买入万福生科股票,且在2012年9月15日之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万福生科股票而产生亏损的;
(二)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10月26日之前买入万福生科股票,且在2012年10月26日之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万福生科股票而产生亏损的;
(三)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3年3月2日之前买入万福生科股票,且在2013年3月2日之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万福生科股票而产生亏损的。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以上情形的,分别计算每种情形下的补偿金额,按照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确定最终的补偿金额。
说明①:
(1)2011年9月14日:万福生科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之日,是万福生科招股说明书虚假陈述的实施日;
(2)2012年9月15日:万福生科发布《被立案稽查公告》之日;
(3)2012年10月26日:万福生科发布《关于重要信息披露的补充和2012年中报更正的公告》之日,为2012年中报虚假陈述更正日;
(4)2013年3月2日:万福生科发布《关于重大事项披露及股票复牌的公告》之日,是万福生科2008年至2011年定期报告虚假陈述的揭露日。
三、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基金补偿的金额以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因万福生科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基金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每一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的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资金利息
投资者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者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冲抵其补偿金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1、确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者应获补偿金额限定在因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在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万福生科股票累计成交量(不含大宗交易成交量)达到万福生科股票全部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已经除权的股票,成交数量复权计算。
2、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
投资者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基准日及以前卖出万福生科股票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所持万福生科股票数量计算。
投资者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万福生科股票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平均价格与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所持万福生科股票数量计算。
说明②:
(1)不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不计算补偿;
(2)在确定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时采用先进先出法,即假设先买入的股票被最先卖出,卖出成本以最先买入的股票价格确定;
(3)已经除权的股票,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股票价格和数量复权计算。
(二)计算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及印花税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及印花税按3‰的佣金费率、1‰的印花税率计算。
(三)计算资金利息
对前述(一)、(二)部分的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万福生科股票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支付补偿的基本流程及咨询、联系方式
基金支付补偿的基本流程及基金的咨询、联系方式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发出对补偿金额的有效确认指令,即表明其接受补偿、与平安证券达成和解,自愿放弃向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的责任方再行请求赔偿的权利。
五、后续公告
敬请投资者务必密切关注基金后续发布的关于基金补偿支付具体流程与操作要求的持续提示公告,并严格按公告提示进行操作,以避免因未能在公告列明的期限内有效实施操作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六、支持、配合与责任承担
基金存续期间,平安证券承诺在不干预基金独立运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基金管理人及补偿工作组开展工作,尽可能为基金运作提供便利与配合,督促基金管理人及补偿工作组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并对基金运作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七、权利声明
对于平安证券支付的超出自身应承担责任份额的补偿金额,平安证券将通过法律途径向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主要责任方及其他连带责任方进行追偿,并将就自身因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所受损失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