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上交所昨日发布了《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 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根据《意见稿》,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其他主体成为转融通业务出借人的,不得存在短线交易。高管也不准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账户持同一股份合并计算
《意见稿》表示,投资者、证券公司、证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其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证券数量,应当按照三大原则进行合并计算,其中,投资者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证券公司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也应当合并计算,而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同时,证金公司通过其自有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而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
上交所还表示,作为转融通业务出借人的投资者,在出借期间未直接或间接增加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仅因收回出借股票使其持股比例超过30%的,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而且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其他主体成为转融通业务出借人的,不得存在短线交易。
高管不得以公司股票融资融券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进行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另外,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主体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还应当遵守股票买卖“窗口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