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保监局日前发布桂保监罚〔20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广西分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当事人班景敏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广西保监局2012年9月对天安财险广西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2011年至2012年7月,该公司虚构保险代理业务并提取代理手续费,共涉及保费3497137.89元,虚列手续费支出451831.58元。班景敏作为天安财险广西分公司工作人员,直接参与并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在案证明。
广西保监局认为天安财险广西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班景敏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