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地震发生后,保险系统立即启动自然灾害响应,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证赔付和服务。但受制于商业保险覆盖面有限、产品设计限制等,与地震导致的巨额财产损失相比,商业保险赔付仍显不足。专家指出,自然灾害的市场化应对机制缺位问题值得关注,建议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保险系统迅速反应
4月20日四川芦山地震发生当天,保险系统迅速反应。保监会当日启动了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三级响应程序,要求灾区保险机构立即开通理赔快速通道,24小时受理客户报案。同时,明确了十项理赔服务特殊政策,包括:被保险人因灾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额及时给予赔付;财产保险业务暂时不能确定损失金额的,按不低于预估赔款的80%先行赔付;因灾造成有效保单灭失或损毁的,只要基本信息吻合即给予无保单赔付;取消定点修理厂和定点医院限制,放宽客户用药项目限制;对灾区客户延长保单缴费宽限期至120日等。
各保险公司按照保监会抗震救灾和重大自然灾害三级响应要求,积极有序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各公司迅速筛查客户保单信息,发出慰问告知短信,中国人寿、新华保险实行无保单理赔,中国平安推出理赔、保费缴纳等20项服务应急举措,中国人保也启用了航拍无人机查勘灾情。
快捷预付赔款也迅速启动。英大泰和预付四川省电力公司1000万元电网损失赔款,安诚财产向四川分公司预拨500万元理赔资金,太平洋保险两小时内向芦山地震客户支付第一笔预付赔款。
商业险覆盖面仍有限
尽管整个保险系统全力以赴开展理赔工作,但由于商业险覆盖率低、产品设计限制等客观原因,商业险与地震损失相比仍然杯水车薪。
中国安邦集团研究总部发布报告认为,芦山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致为422.6亿元,其中家庭财产损失评估为45.4亿元人民币。而根据保监会统计,根据目前掌握情况,截至4月23日15:00,预计赔付金额为14295.83万元,已赔付保险金1373.83万元。其中,24家财产险公司预计赔付金额13899.90万元,24家人身险公司预计赔付金额395.93万元。
从险种上看,一位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上述保险赔付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人身伤亡,包括意外险和一些医疗健康险;二是房屋;三是农险,主要包括母猪、生猪和农作物等;四是电力公司、银行等大企业分支机构的一些含地震责任的企业财产和工程保险。
分析人士指出,商业险赔款数额与地震损失差距较大的原因之一是受灾地区属于边远地区,商业险投保率有限。从四川省的保险业务状况及各公司在四川省的市场份额来看,四川地区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比较低,各公司在灾区的保费收入占其总保费收入的比重比较小。四川保监局的数据显示,今年1-3月份,雅安市财产险保费收入为1.11亿元,同期全省保费收入为70.37亿元,占比仅1.57%。
另一方面,大部分财险公司在免责条款中对地震造成的损失的理赔都列入排除条款。地震破坏性是大面积的,损失也难以估计,因此多数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险都不能覆盖地震风险,企业财产险条款中,也多数表明地震属于免除责任范围。但与普通居民不同,企业可以在购买企财险后,附加一份地震海啸险。由于目前受灾企业和群众集中精力抢险救灾,赔款数据暂时无法反映保险损失全况,预计后期保险赔款会继续上升。
巨灾风险机制亟待建立
专家指出,自然灾害面前,风险分散机制的缺失又一次凸显了加快建立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希望此次地震能够成为推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契机,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稳定器功用。
中国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近十年来,我国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我国同时也是世界上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全球大陆35%的7.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我国;20世纪全球因地震死亡120万人,我国占59万人,居各国之首。随着我国经济逐年增长和财富存量的持续积累,地震灾害对经济和社会的威胁与破坏程度将不断上升。
由于地震等巨灾损失数额巨大,仅仅依靠财政救助和社会捐助,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足以弥补巨灾损失。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清华大学教授陈秉正认为,长期以来包括政府、老百姓都形成了惯性思维,即一旦大灾发生,政府财政自然成为救灾和重建的主要资金来源。这种救灾方式的可持续性令人担忧。
事实上,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风险防护屏障应该依次是个人和企业自身、保险、社会援助,最后才是政府。专家指出,政府应该发挥主导和引导作用,通过建立巨灾保险机制,以财政对保费提供补贴,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同时,利用保险业机构网点和理赔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使投保群众在遭受巨灾之后能够较快得到补偿。
将自然灾害损失向保险公司转嫁的过程中,建立巨灾保险基金也势在必行。专家建议,应当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在拓宽地震风险基金筹集渠道方面,应充分发挥政府财政、商业保险以及社会各界的作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保险公司上缴地震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另外,可借鉴“日本设立巨灾风险再保险,美国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权等保险衍生品”的经验,将保险产品证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