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近日《扬子晚报》报道,南京市民老彭一家有一处祖屋,祖屋原来登记在老彭13岁女儿名下,为遵循祖训“祖屋不能落入外人之手”,老彭想把祖屋过户到刚出生的儿子名下。但打听得知,过户须缴纳高额契税,不得已,老彭决定让女儿现在就立遗嘱,将来把名下祖屋“留给”弟弟。
13岁女孩立遗嘱,这事确实有些荒诞,其中可能不乏“重男轻女”思想作怪。但这件事最值得关注的问题在于:至亲骨肉之间的房屋权属转移,政府为何也要从中征税?这是否合理?
按照《契税暂行条例》,房屋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属于契税征缴范围。犹记得2011年7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不少地方税务部门据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结婚后若在房产证上增加另一方的名字,就须缴纳契税,这一“加名税”遭到舆论的强烈质疑。民意压力下,财政部、国税总局随后发布通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才最终平息了风波。
夫妻之间房产转移免征契税,是基于人情世故和家庭伦理,基于同样的角度,其他所有近亲属之间的房产转移也应该免征契税。而近亲属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即直系亲属加兄弟姐妹,都是至亲至近的人。从根本上说,近亲属之间的房产转移是公民家庭内部事务,是老百姓的私事,收税的合理性存在疑问。
还可拿房产继承来作比较。上述新闻中,老彭之所以放弃过户而选择让女儿立遗嘱,就是因为我国没有遗产税,按照《继承法》,公民继承住房等遗产不征税。其实,近亲属之间的房产转移,与房产继承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有时间上的差异(被继承人去世之前、之后),既然房产继承不征税,则近亲属之间房产转移也不应征税。要知道,《继承法》的效力明显高于《契税暂行条例》,后者的相关规定不应与前者相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契税暂行条例》是1997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当时,住房市场化改革尚未全面启动,房屋权属转移远没有现在这样普遍和复杂。无论是“加名税”风波,还是13岁女孩立遗嘱,都暴露出《契税暂行条例》难以应对新时代出现的新问题,理当因时因势予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