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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利益 南昌邮政局被罚5万

2013年04月17日 17: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经查,南昌市邮政局所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省府大院支行工作人员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7月期间,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江西保监局对南昌市邮政局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保监会《对南昌市邮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处罚机构名称:南昌市邮政局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洛阳路70号

   主要负责人姓名:黄陵生

   经查,你单位所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省府大院支行工作人员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7月期间,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建设银行南昌永叔支行(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帐号:36001050100058552890),并在30日内向我局提供划款凭据的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西保监局

   2013年4月2日


(责任编辑: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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