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立法明确社会融资机构监管规则

2013年04月06日 09:14   来源:中粮期货   李光明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社会融资活动发展迅猛,但是乱象丛生,急需加强治理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安徽银监局局长陈琼建议,对社会融资活动加强综合治理,建立社会融资法律制度,明确社会融资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

    陈琼指出,一些社会融资活动“脱实向虚”,成为实体经济的“抽血机”。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账面利率虽然不高,但是通过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和手续费等手段变相提高利率,或直接提高贷款利率,加大了企业融资成本与财务风险。一些社会融资机构违规经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转移风险。这些社会融资机构搞账外经营、抽逃资本金、占用客户资金的情况比较普遍,经营风险明显上升。

    陈琼认为,社会融资机构缺乏有效监管,成为“影子银行”的主体部分。尽管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农民合作社等已纳入地方政府管理范围,但是,政出多门、监管资源不足、监管能力非常有限,不能有效发挥监管作用。特别是地方有关部门重审批、轻管理,致使一些社会融资机构盲目增长,集聚了大量的风险隐患。一些私募股权、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长期处于无序、混乱的发展状态,呈现非常规快速增长态势。由于经营分散性、交易的隐蔽性、关联的复杂性等特征,以投资咨询公司、商贸公司、寄卖行、人人贷等名义的“地下金融”、“网上金融”发展规模更是难以估量,潜在的风险更大。

    陈琼说,社会融资活动易引发非法集资风险,危及社会稳定。近年来,尽管处置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由于社会融资混乱的推波助澜,非法集资问题还比较严重。2005年以来公安机关的非法集资案件立案1.5万起、涉案金额2000多亿元,但其中仅2012年1月至6月就达5660起,涉及金额750亿元。2012年,由社会融资机构引发的非法集资问题更加突出,有的呈现地域性特征。

    陈琼建议,全面清理规范社会融资机构及其活动,促其规范发展,合法经营,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真正发挥作用。建立综合治理体系,完善社会融资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明确社会融资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刘佳)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商务进行时
上市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