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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立法 为信用消费保驾护航

2013年01月31日 14:36   来源:中国经济网   

  信用卡消费的普及催生了这样一批“卡奴”:他们在购物时毫不在意商品的价格,刷卡动作娴熟潇洒。可每当还款日将近,他们就须面对长长的银行账单,因而不得不大幅缩减日常开支,狼狈不堪。翻开“卡奴”的钱包,总能看到各大银行发放的信用卡,数量从几张到十几张不等。

  个人理财能力差固然是“卡奴”形成的重要原因,但银行发卡门槛低、风险防控体系不健全,也是催生“卡奴”一族的客观因素。因此,应建立科学、健全的第三方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合理发放信用卡,以减少“卡奴”。

  个人征信体系立法现状

  信用卡以诚信为核心。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规定,但法律法规中对守信、背信行为概念的界定尚欠准确,处罚标准不一致,处罚条款弹性太大,缺乏可操作性。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信用中介制度“等建议;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九五”计划确定了“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个人收入申报制和储蓄存款实名制等个人收入管理制度”。

  2000年,我国颁布实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该制度的推行成为我国建立个人基本账户和个人信用资料库的基础,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这一系列文件规定的颁布对促进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2005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可以说弥补了我国在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法律规范方面的空白。该办法的颁布为国家制定征信法规提供了立法实践,也积累了经验,对征信立法也是一个有利的推动。

  2009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审核后,依照法定程序,将《征信管理条例》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相关企业和社会公众共计提出近2000条意见和建议。

  2010年以来,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人民银行对社会各界反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认真研究,对《征信管理条例》涉及的有关征信机构市场准入、个人信息保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定性等关键问题,以及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问题,进行反复研究和论证,对《征信管理条例》相关内容作了重大修改。2011年7月《征信管理条例》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健全征信立法尚需时日

  近年来,我国虽然加快了个人征信立法进程,但就现实来说,我国的征信立法尚存诸多不足之处。

  第一,信用立法相对滞后。一直以来我国个人信用立法处于空白状态,现在信用经济的发展则对信用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门的个人征信法和与之相配套的有关信用征集、使用、监管等法律法规都应具备,即要建立一个完整、严密的个人征信法律体系。

  第二,现有相关法律亟待修改。由于我国个人征信业一直发展延缓,且没有相关的专门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征信活动反而有一些限制。

  第三,有关监管法律制度有待制定。目前我国尚没有任何关于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监管机构的规定,导致了现在对无监管和监管的合法性的讨论。因此,尽快解决我国现有监管机构的地位合法性问题是征信立法的当务之急。

  第四,现行法律法规存在诸多空白点。我国个人征信法体系面监的最大困难是个人信用数据难以收集,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信用法律法规的缺乏。有关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仅有上海市颁布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和深圳市通过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但这两部法规并没有在一些敏感问题上给出明确规定。

  第五,权利救济制度缺乏。个人信用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我国还没有深入人心,在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当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许多人对此不仅毫无知觉,而且即便知道也因缺乏相应的法律手段而使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同时,由于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与信用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是相辅相成的,在个人隐私权保护和救济制度缺乏的情况下,信用信息的公开同样受到限制,此种情况不利于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六,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存储时限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对个人征信系统中存储的借款人违约或拖欠贷款记录的上溯时限作出明确规定。事实上,个人违约记录保持多久,在(推迟)偿还贷款后,是否删除原不良记录等问题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到个人贷款行为。一方面这不利于鼓励借款人尽可能地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面还会使借款人对借贷行为产生过分谨慎的心理。


(责任编辑:王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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