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立法防止隐私遭侵害
作为世界上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较为重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目前美国联邦层面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已有近40部。其中,最为重要的是198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案》,它禁止电子通信服务供应商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通讯内容提供给任何未经批准的实体。
英国:信息专员制度作用凸显
通过不断完善,英国确立了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准则,其中信息专员制度颇具特色。英国相关法律从法律属性、人事任命、经费预算以及内部组织架构等方面对信息专员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设计,以确保其不受行政的干涉。
如此一来,集信息公开监督与信息保护职能于一身的信息专员制度,能够充分履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职责。
德国:信息主体地位受保护
德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理念是由信息主体决定个人信息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被采集、处理以及利用。具体到立法层面,德国信息保护法律的适用对象同时包含公权机关和私权机构,其中既有公私统一适用的准则,又有公私不同领域的相应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