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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改为银行代发 金额上调最高每月1001元

2013年03月27日 08:53   来源:北方网   

    下月1日起,延续26年的由区县和街道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历史将结束,每月17日,失业保险待遇将统一由市社保中心委托代发银行发放,领取时间统一为每月17日。这一调整标志着失业保险工作向制度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

    发放时间:统一为每月17日

    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的通知》,规定自4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统一全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17日就可以领取到保险金,方便了失业人员。

    此前,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发放是经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最终由街乡社保所发放给失业人员。本市共有300多个街道乡镇社保所,每个社保所都各自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发放时间不同,既不便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利于社保基金的监管。

    领取方式:可自选银行领取

    据介绍,此次调整还统一了失业保险待遇资金的发放渠道。由原先的社保所发放改为统一由市社保中心发放,大大降低风险,同时失业管理系统与社保五险系统互通互联,降低了资金流失的风险。

    市社保中心委托代发银行,将资金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中,实现了失业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失业人员可以在13家代发银行和邮政储蓄所中自选一家办理存折(卡),以便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仅方便了失业人员,而且简化了程序,减轻了区县、街道社保所工作人员的负担。

    此外,新流程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保所在信息采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领和发放等关键岗位,均采取双人双岗复核制。同一环节,必须两个人在同一天分别操作后,结果一致,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工作,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和资金的安全性。

    申领:手续15日内报送材料

    新政策规定,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后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档案及材料送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以便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所需材料,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此举保障了失业人员的权益。

    同时,失业人员如果想领取失业保险金,应该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一寸照片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失业人员还须每月向社保所如实报告本人的求职经历、就业状态和培训等情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否则,按相关规定,相关人员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将被停发。

    金额:上调最高每月1001元

    截至去年底,全市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约2.5万人。2013年,失业保险金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平均每档上调50元,增长5.6%。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由目前的每月678元调整为728元。

    依据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2元;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19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46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73元;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01元。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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