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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保险“宽限期”

2013年03月20日 08:35   来源:湘财证券   

  日前,市民陈女士在仔细研究自己的社保单的时候,发现里面有个关于“宽限期”的规定很有意思,“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缴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陈女士一想,既然宽限期内保险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那就可以晚缴两个月的保费,让资金在手头多流动一段时间。但陈女士也有顾虑:这段时间,保险公司是否收取利息?一旦发生理赔,保险公司会全额赔偿吗?

  对于陈女士的疑问,下面的案例给出了答案:杭州人李先生,2007年6月购买某保险公司的一款产品,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2700元。2011年12月因被确诊为胃低分化腺癌向该公司报案,该公司理赔人员通过查询发现李先生2011年6月当期保费未交,两个月宽限期到期后保费因账户余额不足仍转账不成功,导致保单效力中止。该公司理赔人员遗憾地告知李先生此次出险不能获得理赔。李先生表示不能理解,自己只不过是忘记存钱而已,而且不是有两个月宽限期的吗?

  那么,究竟什么是保险宽限期?保险宽限期对于保险客户的意义是什么呢?

  记者查询了《保险法》,其中对“宽限期”的解释如下:《保险法》中的宽限期是指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自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

  记者就此采访了从事多年理赔工作的某人寿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出险,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金,支付的保险金扣除应缴的当期保险费。此期间缴付逾期保险费,不收利息。但是,一旦超过宽限期,对于客户来说,会导致保障无法实现。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当期保费的,保险合同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这里特别强调中止和终止的概念,中止意味着客户和保险公司达成一致,补交所欠保费及利息,即可恢复合同效力,但是保单一旦终止,是不能恢复效力的,只能做退保处理。”

  对于陈女士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规定宽限期的目的是对保单所有人非故意的拖欠保险费提供一些保护,此外也给经济陷入困境的保单所有人提供一个较为宽裕的筹款时间。一般保险公司在缴费期前都会以信件、短信方式提醒客户按时缴费,所以还是提醒广大客户,准确理解宽限期,按时交纳保费。” 张世豪


(责任编辑: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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