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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古汉财务造假达四年仅罚89万 维权惩戒两难

2013年03月19日 08:10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杨萌

  3月12日,紫光古汉财务造假被处罚的消息一经公开,就引发了舆论高度关注。紫光古汉的股价也因之出现了大幅度下跌。3月11日晚间《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下简称《处罚决定公告》)披露,3月12日,紫光古汉股份跌幅达8.86%,截至3月18日,5个交易日中,跌幅超过18.35%。

  3月11日晚间的《处罚决定公告》显示,此次事件,监管机构对紫光古汉的处罚决定为:责令紫光古汉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郭元林、刘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对李筱竑、兰学军、刘炳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对曾巍巍、朱开悉给予警告,综上所述,对公司和责任人的罚金合计89万元。

  有熟悉公司法的相关法律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虽然按照规定监管机构已经给与了处罚,但是此次处罚的力度显得略低,而这样会给其它存在财务造价的上市公司传递出‘违规成本太低’的错误信息。”

  法律人士称造假应受重罚

  “在刚刚过去的央视3·15晚会上,有众多涉及造假的公司被曝光,在公众互动环节中,有参与互动的观众点评,‘对那些造假、涉假的公司和个人应该给予重罚,罚得他们倾家荡产’这样才有利于维护我国消费环境。而这句话是不是也能够适用于上市公司中呢?”上述法律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相关信息显示,紫光古汉此前为避免被ST及随之而来的退市风险,进行了财务操纵。2005年至2008年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四年中虚增利润近5000万元。此外,公司未如实披露《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签订并实际执行相关情况。中国证监会对此一系列造假行为给予紫光古汉警告处分以及公司5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人员处以共计39万元罚款。

  据了解,紫光古汉的财务造假手法主要为虚开发票及账外交易等。其中,2005年公司通过向北京康达家科技、湖南紫光药业及某某部队单位虚开普通发票1655万元、1376万元、639万元等手法,全年虚增利润达3750.22万元。如不靠造假,则2005年紫光古汉实际利润就已出现3452.64万元的亏损。

  2006年,紫光古汉再度通过向湖南紫光药业虚开发票等手法,虚增了1122.28万元的主营收入、676.38万元的利润。而当年,公司年报的营业利润仅为234.54万元。在此之下,2006年550.92万元的净利润,也可能出现负值。按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实际上紫光古汉在2007年已可能“披星戴帽”。

  “《证券法》对罚款金额有上限规定,因此,行政罚款对证券欺诈行为的惩戒作用有明显局限,”有相关法律界人士称,股民依法索赔,不但可以挽回损失,还可以让上市公司和责任人付出必要的代价,“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法律体系,对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各有作用,‘三驾马车’一起跑才能走的又快又稳不翻车。”

  受损投资者应主动维权

  四年造假,随后近五年稽查,期间股价暴涨暴跌。“案件的稽查效率确实很让股民失望。”有证券行业人士称。

  另据,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紫光古汉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向遭受侵权的投资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紫光古汉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5年12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9年8月28日(即紫光古汉公告被湖南监管局立案稽查之日)。

  值得关注的是,紫光古汉财务造假长达四年,而在此期间,2007年3月2日收盘价仅5.2元/股,此后股价开始上扬,2007年4月28日公布2006年报后连续5个交易日涨停,2007年6月12日股价最高到过15.61元/股。

  在2008年股价最低到3.31元/股,2009年8月28日湖南监管局立案之日收盘价为8.28元/股,投资者损失惨重。

  上述律师认为,紫光古汉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向遭受侵权的投资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05年12月至2009年8月27日间曾买卖过、并在2009年8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紫光古汉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投资者,可对紫光古汉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挽回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及利息在内的损失,本案应由长沙中院管辖。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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