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基金公司固有资金投资银行存款、债券、央行票据等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为期半个月。根据《暂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自有资金可用于投资债券、央行票据、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同时,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按照规定购买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基金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举意在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行为,防范固有资金投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直以来,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在固有资金运用方面受到较多限制,只能投资于基金、国债以及设立境内外子公司等。上述负责人介绍,随着基金行业的改革创新发展,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向现代财富管理机构转型,对于固有资金管理的过严限制已不能适应基金行业发展要求。
据介绍,《暂行规定》共21条,在整合《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基础之上,扩大了固有资金的使用范围,允许固有资金用于以下投资:银行存款、债券、央行票据、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设立子公司、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等,为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提供了较为宽泛、灵活的选择。
同时,考虑到公司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已有专门制度规范,《暂行规定》不适用于风险准备金。《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后,《通知》将废止。
为了防止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过度投资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暂行规定》要求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安全性、流动性。为了防止可能的利益冲突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固有资金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避免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并对公司建立防火墙制度、投资决策独立性、关联交易管理等提出了要求。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暂行规定》修改完善后尽早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