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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陷阱防不胜防 霸王条款横行违约现象严重

2013年03月15日 08:28   来源:中国经济网   李子晨

  旅游合同中存在的霸王条款、歧视条款或不公平条款,旅游途中与行程单、协议对照,实际行程、交通工具、宾馆、餐饮等存在与约定不符或低于约定的违约行为,这些旅游消费中存在的陷阱,严重危害了消费者权益。

  2012年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关于旅游市场服务状况的调查表明,1142位旅游者中,有46.1%的旅游者认为旅游合同存在霸王条款、歧视条款或者其他不公平条款;32.8%的人认为与协议或行程单对照,住宿标准降低了;34.3%的人认为用餐标准降低了;26.5%的人认为旅行社及导游违约增加了自费项目及其行程;25.1%的人认为违约增加了团组购物行程。旅游者对旅游经营服务的总体满意率不容乐观,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比例高达57%,总体上满意的仅占两成。

  业内人士认为,对于旅游消费的乱象,消费者首先应增强识别和抵制霸王条款等不公平、不合法条款的能力,对那些在旅游合同中挟带不公平、不合法条款的旅行社进行投诉。此外,消费者还要理性消费,拒绝“零团费”,远离“超低团费”,抵制同团不同价。

  霸王条款横行

  有不少旅游者在选购旅游产品时,会在行程单中看到这样的内容:“自费(项目):九寨沟段:藏族家访和藏羌歌舞,须二选一;峨眉山段:东方佛都和乌木博物馆170元/人,或峨眉晚会200元/人,须二选一。”或是“全程3个诚信购物店。七彩云南、鲜花市场、新华村、丽江螺旋藻是云南旅游局对外宣传单位不作为购物店计算,密支那加工厂为停靠休息点不作为购物店计算”。

  “这都属于旅游行程中隐含的强制消费项目,如影子一样随附在很多路线产品中,不能删减,消费者也无法自愿选择参与与否,而只能选择参与其中的哪一项。”中国旅行社总社内部人士李女士说。她认为,不少旅游合同中的确存在霸王条款,“特别是小旅行社价格较低的旅游线路产品”。

  对于旅行社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除了制定强制行程外,还有一部分就是自行减免责任的合同内容。比如在协议中写有旅行社“在下列情况下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所发生的违约行为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措施的”。以及“我社不受理不填写(意见反馈单)或者与意见反馈单不符的投诉。投诉有效期为回到组团地的日期起3个工作日内,过期投诉,我社拒不负责”。

  除了霸王条款,目前有一些旅行社规定,年满55周岁以上的游客及小孩因无购物能力,需加收老年费、儿童费,并且把这一项写进合同中。如果不缴纳额外的金额,就不予参团资格。“这属于歧视和不公平的条款。对老年人能否参团不以健康状况为标准,仅以年龄为标准,而以年龄为标准的原因也是由于55岁以上老人购买力低,很不合理。”李女士说。

  违约现象严重

  “去年9月我们报团去四川九寨沟,旅行社的行程单中写明住宿标准为三星级和四星级酒店,但到那边入住的酒店就是一些中小型宾馆,看不到星级评定牌,室内隔音效果很不好,热水也是按时供应的,还不如一些快捷酒店。”记者的朋友薛女士曾向记者抱怨旅行中遭遇住宿标准降低的经历。“一些旅行社行程单上的住宿标准一般只标注酒店的星级,并没有明确写出将入住的酒店名称,旅行社很容易就可以为达到利润最大化而自主降低酒店的标准,这也肯定会让消费者的旅行体验大打折扣并感觉受骗。”中旅的李女士称。

  此外,旅行社在行程单中规定的伙食标准,大多为午餐每人12~15元,晚餐每人15~18元或只标注10人餐。但多数团组到地实际享用的午、晚餐达不到标准:菜色清淡,肉菜较少;数量不够,部分人甚至吃不饱。“住宿和用餐上存在违反约定的情况,引起很多游客的不满,但我们大都无可奈何,不得不接受。”薛女士说。

  增加自费项目甚至为此而改变行程也是合同违约的一个大项。如黑龙江消费者协会曝光的黑龙江海外旅游总公司组团的某团组,地接导游违约增加自费项目游黄龙洞,每人收费150元,而门票仅为80元;黑龙江航空国旅组团的某团组,地接导游当日实施了行程单上约定的两个自费项目——游茂陵和乾陵后,仍违约坚持新增了一个自费项目——游太子墓。结果到游览行程单上明确确定的景点法门寺时,用时十分紧张,一天下来把游客们搞得疲惫不堪。

  合同很重要

  “消费者出游前要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既要验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也要看看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中旅的李女士说,消费者不要盲目追求低价位,“太便宜的团不能参加,肯定会有硬性购物,而这是在合同上看不到的,到时候消费者也没办法维权。”

  她表示,合同的重要性就如同消费者在旅游中的“护身符”。合同中要明确旅游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要由旅游者本人签字,并加盖组团社公章,双方各持一份。

  此外,消费者要增强识别和抵制霸王条款等不公平、不合法条款的能力,对那些在旅游合同中挟带不公平、不合法条款的旅行社进行投诉。消费者还要增强理性消费、理性选择的能力,合理选择适合自己实际需要的旅游档次,拒绝“零团费”,远离“超低团费”,抵制同团不同价。

  由于旅游是一种在一定时期内处于持续流动中的消费,在这种消费中遭遇的侵权行为容易“时过境迁”,如果旅游者不注意获取和保存证据,投诉时问题很难得到解决。如在行程中遇到服务质量问题,消费者应注意留存证据,发票(或其他收费凭证)、合同、补充协议、行程单等书证,要看清楚并保存好,以备维权时出具。


(责任编辑:蒋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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