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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今实施 不良记录保留5年

2013年03月15日 08:36   来源:广州日报   

  征信业管理条例今实施:

  “不良记录保留5年”

  从不良行为结束时算起

  本报讯 (记者李婧暄)酝酿十年之久的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起将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中国征信业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

  记者了解到,《条例》中,对于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规定不得超出5年的说法以前一直受到了不少误解,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专家解读称,此规定仅表明不良行为已经终止才会删除相关信息,如果欠钱不还,不良记录一样会伴随终身,因此,不良记录的5年期起算点应该是从“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算起。

  记者了解到,本次《条例》有几大新亮点,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等。

  对消费者来说,应该如何保护自身的信息权益呢?《条例》规定,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通过查询信用报告,如果我们发现自己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如果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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