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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今施行 基因血型疾病史等禁止采集

2013年03月15日 10:56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范京蓉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是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新华社发

  记者昨天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获悉,《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3月15日起正式施行。届时我国征信业发展将有法可依,同时备受关注的个人信用逾期记录保存期限确定为5年。

  基因血型疾病史等禁止采集

  根据《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是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另外,还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包括: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

  设置不良信息保留期不得超5年

  《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

  据了解,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

  条例规定,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对企业征信机构设立门槛较低

  《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严格,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等规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

  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对设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宽松。只需依照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在深圳即为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备案即可,不需另行审批。

  该负责人表示,《条例》实施后,现有企业征信机构需按新规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条例》的实施有助于征信业的规范,推动征信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发展征信服务,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提高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有助于发展中小企业的信用价值,提高其获得融资的额度,支持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企业发展。


(责任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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