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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良信息保存从“无期”变5年

2013年03月14日 07:28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一次疏忽忘记还款,个人信用报告中留下的“污点”要洗去不再是遥遥无期。记者昨天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了解到,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将开始实施。按照《条例》,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从“无期”改为“5年”,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将不再采集。由于个人信用信息比较敏感,《条例》对于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也制定了严格的条件。

    据了解,《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也就是说,市民还款逾期后,只要将欠款全部还清,5年后这条逾期记录就会从个人信用报告中删除了,以后市民再申请贷款或者信用卡,也不会因为曾经的逾期记录而受影响。

    在以往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年收入”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在“新版”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将不再包括这项信息。不仅如此,此次《条例》明确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而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等则禁止采集。征信机构也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由于个人信用信息高度敏感,《条例》对于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定了一个“高门槛”。要求这类机构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有符合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等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

    

(责任编辑:毛宇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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