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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未及时还贷款导致他人信用受损

2013年02月22日 07:07   来源:京华时报    张淑玲

  本报讯(记者张淑玲)赵女士以恋人名字贷款买房,两人分手后签订协议,赵女士须按期还款,不能令他人信用受损。没想到赵女士还款多次逾期,致昔日恋人产生不良信用记录。记者昨日获悉,昌平法院判令赵女士赔偿3万元。

  今年37岁的王先生和赵女士曾是一对恋人。2005年,赵女士因曾有逾期还款的不良信用记录,便以男友王先生的名义,在北京银行贷款买房。

  两人分手后,约定该处住房贷款由赵女士独立承担,不得给王先生带来任何经济及银行信誉方面的损失。全部款项结清时,该处房屋过户至赵女士名下。

  王先生诉称,自2007年3月到2010年10月,共计44期还款中,赵女士竟有35次逾期还款。王先生认为,赵女士造成自己信用严重受损,至少7年内在银行无法取得信贷资格。因此,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女士赔偿信用损失10万元。

  赵女士辩称逾期还贷是因出差疏忽,没给王先生带来实际损失,不同意赔偿。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因赵女士疏于管理,逾期还款致王先生在银行信用产生不良记录,赵女士应当赔偿,故酌情调整为赔偿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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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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