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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天船舶或选择信披 重大仲裁未公告期三高管大笔减持

2013年02月28日 08:20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曹卫新

  舜天船舶“信披门”有了新的进展,但陷入“信披门”的舜天船舶(002608.SZ)似乎仍旧对此事不以为意。

  记者咨询律师得知,公司于2012年12月22日披露的重大仲裁事项与“船东”福翼香港于2012年7月4提出的仲裁申请,从司法角度讲,尽管涉及的造船合同是同一个,但分属两个案件。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有关临时报告的规定,舜天船舶应当就福翼香港提出的重大仲裁一案,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

  同一合同分属两起案件,信息披露方面公司却厚此薄彼。记者致电舜天船舶,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公司违规披露或者披露不实,监管部门会有相关的处罚,既然公司现在没有受到处罚,公司信披就没有问题。

  同一合同两起案件

  披露厚此薄彼?

  事情起于一份合同金额为3300万美元的造船订单。2010年8月12日,舜天船舶曾与首都散货签订《船舶建造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将建造并出售一艘82000吨散货船给首都散货。此后通过多次转让,该建造合同转让给了福翼香港。据福翼香港2013年1月10日发布的声明,2012年6月19日,双方在交船问题上发生了纠纷,福翼香港和舜天船舶先后于2012年7月4日和2012年12月19日提出仲裁。

  采访中,有律师告诉记者,双方因同一份合同发生纠纷,各自向仲裁员协会提出仲裁,分属于两起案件。公司应当对两次仲裁事件都予以披露。

  调查中记者发现,2012年12月22日,舜天船舶已就公司向伦敦仲裁员协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发布公告。1月29日,公司再次发布公告披露仲裁申请的进展。然而,对于福翼香港2012年7月4日提起的仲裁,公司并未发布任何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

  相关律师在采访中表示,公司的这种选择性披露行为有失公允。舜天船舶应当在业主方提出仲裁披露进展后及时向投资者告知此事,投资者在得知这一仲裁事项后,在投资过程中对于该事项的可能发生的后果会有个主观判断。

  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9月17日,也就是在舜天船舶重大仲裁事项发生后未披露期间,公司总经理李玖,董事会秘书冯琪,公司副总经理翁俊曾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以18.25元/股的价格分别减持了200万股、40万股、80万股。

  未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信披就无问题?

  此前,记者曾就福翼香港发声明力证公司信披违规一事向舜天船舶提交过一份采访提纲,公司方面一直未予回复。昨日,记者再次致电舜天船舶,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公司违规披露或者披露不实,监管部门会有相关的处罚,既然公司现在没有受到处罚,公司信披就没有问题。

  该工作人员同时表示,公司之所以没有披露2012年7月4日福翼香港提出的仲裁,是因为仲裁涉及的金额未达到深交所规定的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这个披露标准。

  据福翼香港发布的声明以及舜天船舶发布的公告,合同相关的两个仲裁涉及到三个关键数据,一是3300万美元的合同价,二是1880万美元的进度款,三是1980万美元的预付款和利息。以2013年1月30日1美元兑人民币6.2208元的汇率计算,这三项分别为2.05亿元、1.17亿元、1.23亿元。据舜天船舶2011年年报显示,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为198,076.74万元。除合同金额达到净资产10%的标准外,另外两个数值均未达标。

  同样未达到深交所规定的净资产10%的披露标准,舜天船舶在信息披露上却厚此薄彼,仅就公司向伦敦仲裁员协会提出的仲裁一事向投资者做出披露,对福翼香港提出的仲裁一事却只字不提;公司高管在仲裁事项发生但未公开期间集体减持是否合适,本报将对此进行持续跟踪报道。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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