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具备内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资格,同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担任前海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布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该《办法》作出了上述规定。
《办法》同时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前5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四)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5年连续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五)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内地财政部门或者香港会计师公会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六)该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后每年应当至少有180天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