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什么是家庭农场呢?按农业部的解释,是指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个界定比较模糊。虽然目前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浙江宁波、安徽郎溪等地都在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但他们的范围与界定也千差万别。家庭农场涉及到农民的承包土地,这是农民的最大资产,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家庭农场的发展需要因地因时,以下问题需要重视:
其一,什么地区适合搞家庭农场?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不同地区土地流转的比重差别很大,大都市上海、北京最高,分别达59.3%、46.3%;而浙江、重庆、江苏分别是38.9%、36.2%、34.2%,属于第二梯队;第三梯队的湖南为21.4%;第四梯队的湖北、安徽、江西、河南分别为:14.6%、14.2%、13.76%、13.39%,而第五梯队的山西为5.77%。第一与第二梯队,非农就业多,非农收入高,城镇化比率高,农民务农积极性低,土地流转的比率就大,发展家庭农场就比较容易。而中西部农区,土地流转率20%以下的地区,农民非农就业机会少,城镇化率低,农民放弃承包土地的意愿低,这些地区不应强制发展家庭农场。整体来讲,可以在城镇化比率高、非农就业比率高的地区可以适当建设家庭农场,不应全国一刀切都搞家庭农场。
其二,建立完善农民工市民化后的土地退出机制是基础。
家庭农场承包土地规模扩大的地从哪里来?只能从那些已有稳定的非农就业,并且户籍已进城的农民处租赁。目前我国虽然城镇化比率已达到51%,但有城镇户籍人口的只有35%,还有16%的人口虽然已在城镇有工作,但没有城镇户籍,还不可能把农村的承包土地彻底流转。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加速,这16%的人如果获得城镇户籍,可以建立农民变市民的承包地自愿退出机制。对于那些已不愿意继续从事农业,也不愿意保留承包地的迁移农民,要给予足额的补偿,不能强制剥夺。而对那些虽然在城市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包括工作不稳定、无住房等不愿意放弃农村承包地,也不能强制退出。户籍改革不应该与承包地退出挂钩,这是农地流转的底线,因为我国已实行农地长久承包,承包土地已是农民的最大财产,这个财产只能通过租赁售卖,不能无偿剥夺。为了保障退出后的农民能够在城镇稳定下来,退出价格不应太低。我国台湾的经验是,进城工作的农民如果把农村的土地卖掉,不但可以在城市买到住房,而且还有余钱做小买卖,保证他们能够在城镇稳定下来。目前我国城镇居住成本太高,仅有1%的农民工有住房,在这种现状下,如果强制让他们退出家乡的土地,风险太大,农民也会强制反弹。
其三,提供完善的培训与社会化服务是家庭农场能否搞活的关键。
家庭农场地位其实很尴尬:与小农户相比,其生产效率并不一定高。因为在从事粮食生产的条件下,规模经营并不能降低生产成本,也难以获得更高的粮食产量与销售价格。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相比,其管理水平、品牌经营又处于下风。近年来农户家庭规模化养殖出现各种安全问题,都是缺技术、不规范造成的。农业类企业,有技术,也有人力资本与品牌意识,经营相对规范。而单纯的农户一旦从事规模经营,如果管理培训跟不上,容易出现大的食品安全问题。目前试点地区的家庭农场,最大问题是如何让农民学会经营。家庭农场要想发展好,必须加强各种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科技文化水平,以及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培训,让他们能够既懂生产又会经营,同时还应该提供完善的社会化服务,包括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项服务。
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如果发展好,可以成为对工商资本大规模、长时间占用农地的一种矫正。但如果处置不当,人为强制把农地集中到少数人手中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的冲突。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需要精心谋划,才能不把好事办成坏事。 (作者郑风田,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