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持人:记者 严丽梅
问:请问,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在办理房产证名字变更时,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胡先生
《钱道》: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对此有过专门解释,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婚姻法》规定,婚后约定一方的财产可以变为共同财产,所以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作出的一个约定,并不代表产权的变更,不是一般意义上所讲的普通的赠与关系。
因此,按照现行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