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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发布

2013年02月08日 07:35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中国证券业协会7日发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明确证券公司可以推荐自己承销的私募债券在区域性市场转让。证券公司可接受本公司客户的委托,为客户买卖挂牌股权和私募债券提供服务。

  《规范》明确,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收到证券公司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备案。受理后,协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备案;需补充材料的,协会审查结束后一次性要求证券公司补充,审查工作日自补充材料受理之日起重新计算。备案完成前,证券公司不得在区域性市场开展相关业务。

  证券公司如拟入股区域性市场或成为区域性市场会员,应将其对区域性市场的评估报告并附区域性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关于参与区域性市场的方式及业务范围的说明并附拟开展业务所需的业务资格证明文件、证券公司开展区域性市场业务的管理制度、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参与区域性市场的相关决议等材料报协会备案。

  证券公司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协会报送区域性市场业务月度报表,每年4月30日前向协会报送上一年度区域性市场业务开展及合规情况报告。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后,参股比例或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在完成变更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备相关公司决议、内部制度和资格证明资料等文件。证券公司开展区域性市场业务后,被证监会暂停或取消相关业务资格的,应暂停或终止与该业务资格相对应的业务,直至恢复或重新取得相关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应合理确定参与的数量和地域,制定开展区域性市场业务方案,建立健全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证券公司推荐非上市公司股权在区域性市场挂牌,应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履行内核程序。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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