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发布“招男不招女”的招聘信息,用人单位或将面临最高三万元的罚款。市法制办昨日公布《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民族、性别等歧视求职者,发布的招聘信息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即日起至2月27日,社会各界可通过市法制办网站和“首都之窗”提出意见。
不得泄露求职者信息
草案明确,用人单位招聘或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应当向求职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求职者。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违反该条规定,将面临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一些服务机构随意倒卖、复制、泄露求职者信息的现象,草案明确,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对求职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求职者个人资料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泄露,不得作为其他商业性使用。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件;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财物;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岗位有危害应如实告知
草案要求,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向求职者提供招聘信息。招聘岗位有职业危害的应当依法如实告知,保障求职者的知情权。
同时,求职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情况;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人力资源流动规定以及与原单位就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竞业限制等事项签订的协议。违反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取消聘用。
招聘会不向求职者收费
草案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或者企事业单位兼营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对申请开展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举办人力资源招聘洽谈会业务的,要求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壹百万元人民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合法证照或有效证件,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或约定服务事项。
草案要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洽谈会不得向求职者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