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月30日电 中国征信条例酝酿十年后终于出台。30日,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此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
今年1月21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征信业,简而言之,就是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业者往往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
中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迄今初具规模。但由于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发展。
正因如此,从业界到民间一直对《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寄予厚望。相关负责人30日表示,征信业有法可依后,将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此次出台的条例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作了多项规定。譬如,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等。
条例还明确规定,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