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科学制定经济政策,必须清楚界定实体经济领域与虚拟经济领域、实业经济体和虚拟经济体、实体经济行为与虚拟经济行为、有益的虚拟经济行为和有害的虚拟经济行为的概念和范围,并认识和把握这几个方面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与辩证关系。
目前理论界普遍按照是否生产与销售有形商品或劳务来界定所谓的“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因而笼而统之把第一、第二产业和交通、运输、旅游、文化等第三产业当作实体经济,而把银行、证券、保险、期货期权等金融产业和房地产业看作虚拟经济。前者是财富的创造与生产,后者是财富的再分配。也有人认为银行是实体经济,其他金融业是虚拟经济。笔者认为,上述认识与方法值得商榷。如果没有科学、清晰的定义和概念作为基础,在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决策上就很难做到准确、科学。
“经济”活动是产品或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一系列行为和过程。经济学教科书通常把经济现象分为“宏观”和“微观”两大层面,而未把“经济”分为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两大领域。经济学模型都是以资源稀缺作为假定前提,经济学概念主要强调两方面含义:微观上主要强调在资源短缺情况下,一个企业通过合理、节约的资源配置实现产出和价值最大化;宏观上主要强调一国通过合理组织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社会经济活动使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和产品的社会使用效率最大化。因此,传统意义上的经济活动就是指实业经济,主要包括第一、第二产业和提供劳务品或服务的第三产业,有些学者也将知识与文化等精神产业领域称为第四产业。
从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制定和决策的角度讲,究竟如何定义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概念更为科学?笔者认为,既然“经济”活动是与“产品”或“商品”有关的行为,就应按照产品或商品的属性即“价值”和“使用价值”,从经济学视角来定义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概念与内涵。从经济学意义上看,实体经济必须是能提供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或商品、劳务,以满足社会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等经济现象和行为;虚拟经济是不具备使用价值的资产“符号”等非物质有价产品的买卖、交易活动等经济现象和行为。科学制定宏观政策,显然应该以经济意义上的实体和虚拟经济概念、内涵为基础。
虚拟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支持而又相互独立、相互矛盾。就虚拟经济而言,既存在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虚拟经济现象和行为,也存在不利甚至有害于实体经济发展的现象和行为。
例如银行业,一方面,银行业自身并不创造实物或劳务等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或财富,但它通过一定的投入和创造性劳务为实体经济领域提供金融服务,是在为实体经济领域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社会和经济价值,这完全是有益于实体经济发展的虚拟经济行为;另一方面,以获取暴利为目的、游离于实体经济之外、以钱炒钱的“高利贷”行为或逃避监管的地下钱庄及其他影子银行行为,很大程度是有害的虚拟经济行为。
因此,要科学制定经济政策,就必须清楚界定实体经济领域与虚拟经济领域、实业经济体和虚拟经济体、实体经济行为与虚拟经济行为、有益的虚拟经济行为和有害的虚拟经济行为的概念和范围,并认识和把握这几个方面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与辩证关系。对于与实体经济有关或直接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能够支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虚拟经济体和虚拟经济行为,应该从政策上给予保护、支持并鼓励其健康发展;对于高利贷、以钱炒钱、房地产炒买炒卖、靠虚假信息支持的IPO和高市盈率股票投机等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虚拟经济体和虚拟经济行为,则应从政策上限制发展甚至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