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塑化剂风波尚方兴未艾,A股上诸多白酒上市公司总市值都出现了大幅折损,而恰逢此时习酒将于2013年2月闯关香港资本市场,注定将平添诸多变数和坎坷。这其中最令人担忧的还是,随着塑化剂风波的愈演愈烈和广为人知,这是否将终结白酒行业整体连续若干年的高速增长?众所周知的是,过去几年中支持白酒行业迅猛扩张的主要因素是产品提价,而这一市场基础却在2012年中悄然改变,放眼未来,行业洗牌或在所难免。而就习酒而言,过去几年是其最好的年景,我们不能就此下结论说该公司的高速增长势必终结,但是可以确定的是维持增长的难度将是以前几年未曾见识过的。
当然,这并非是该公司存在最主要问题。根据公开资料显示,习酒的实际控制人正是贵州茅台集团,与当下的“A股股王”贵州茅台构成关联关系,同时习酒目前的产品战略亦在向酱香型高端白酒转型,这与贵州茅台公司现有主营产品完全一致。
事实上两家公司的渊源还不止于此,早在1958年时,习酒就是茅台酒厂下的一个分厂,细分产品为“回沙郎酒”,直到1972年才独立出来成立了习水酒厂,两家公司可谓同根同源,无论是产品生产工艺、产品口味和市场定位,还是企业文化等,都有着剪不断的关联。,这必将引发两家公司市场拓展过程中的正面碰撞,显然构成了同业竞争。
如果习酒仍然保持着迅猛发展,势必意味着是在从贵州茅台的嘴里抢食;同时,贵州茅台若想将竞争对手“扼杀在摇篮里”,也势必将标准初出茅庐但雄心勃勃的习酒。在这一过程中,两家公司共同的控股股东茅台集团的屁股又将坐在哪一方的板凳上?
如果力促习酒的市场份额扩张和企业盈利的高速增长,则无疑是对A股投资者权益的侵害;而如果计划力保贵州茅台的市场份额不失,那么又将置港股投资者的利益何在?这的确值得投资者特别关注。
一、销售网络竞争的白热化
近年来习酒的销售战略非常激进,自2011年下半年起,习酒就在全国各地进行招商,截止日前仅在北京就有多达3000个终端销售网点;与此同时,贵州茅台也是不甘示弱,累计斥资7421万元兴建营销网络建设。一时间,高端白酒的市场营销终端竞争狼烟四起。
然而在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对政府高端消费的限制,以及反腐败的力度逐步加大,以往消费高端白酒的主要消费群体正在萎缩。
一方面是终端市场面临萎缩,而另一方面却是竞争的加剧,势必导致销售网络的争夺,而在这一过程中,关联公司贵州茅台无疑将构成习酒最强有力的竞争者。
二、原材料紧缺下的产能瓶颈
贵州茅台与习酒之间的同业竞争和资源争夺,还不仅仅局限于经销网络方面,毕竟目前高端白酒市场热度依旧、产品供不应求,相对于经销商而言,酒厂更占据着主导地位。事实上,贵州茅台与习酒之间未来势必发生白热化的资源争夺,而被争夺的资源则是高端白酒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粮食资源。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贵州茅台和习水酒厂之所以能够生产出高品质白酒,与其核心原材料——产自贵州省怀仁市的高粱密不可分。对此,就连贵州茅台的董秘樊宁屏也曾公开向媒体表示“只要用于酿酒的高粱不出问题,茅台的生产就能保持正常”。
但是问题在于,“高粱不出问题”却并不容易,因为怀仁市所能提供的产量,应付现有的白酒生产需求都已是捉襟见肘,更何况伴随着习水酒厂上市后所需的产能扩张,以及贵州茅台新近抛出的产能扩张计划,高粱的产需缺口将进一步扩大。
即便我们不考虑习水酒厂生产过程中所需的高粱材料,单以贵州茅台生产所需而论,该公司计划在十二五末达到白酒产能4万吨、系列酒6万吨的规模,几乎再造了一个茅台。通常来说,一吨白酒所需高粱数量为2.5吨,这就意味着届时仅贵州茅台一家就需采购高粱25万吨。
但是,根据农业部公布的资料显示,怀仁市高粱的总产量在2012年也仅能达到6万吨,同比增加9%,与前文所述的高端白酒对于粮食的需求之间,存在着高达19万吨的供需缺口。加之此番习酒赴港上市,雄心勃勃地计划提高产品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产品销量,当然在这背后需要的是产品产量增加作为基础,否则就将成为无米之炊。在这些白酒产能急剧扩张的背后,高粱市场上的争夺早已是战云密布。
当有限的优质高粱资源已无法同时满足各方需求时,身为控股股东的茅台集团就不得不面临抉择:保茅台,还是促习酒?
事实上,先前经曾爆发过高粱的争夺战,乃至怀仁市高层领导召集各酒厂负责人时坦言:“要是连茅台都没了,你们还能在吗?”同时负责茅台酒厂红高粱收购的仁怀市粮食局副局长蔡聪黎也曾向媒体表示:“没有什么比保证(贵州茅台)正常生产更重要的了。”
可见,优质高粱材料不仅稀缺、是不可替代的核心资源,且是各家酒厂竞相争夺的战略资源,而且在这一方面有关领导是非常偏爱贵州茅台的。这就引发了一个后续问题,一旦怀仁市高粱供应紧缺,而从地方领导的角度又将力保贵州茅台酒厂的生产所需,那么习水酒厂怎么办呢?没有足够的优质高粱所谓生产支撑,用什么来保证习酒的高品质和企业的可持续盈利能力呢?
这势必成为习酒未来发展过程中,最主要的经营风险点,以及产能、盈利可持续增长的瓶颈。
三、洞开同业竞争的“潘多拉魔盒”
正是由于同业竞争可能导致利益输送、利益分配不均等隐患,所以在《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中,均对同业竞争进行了约束和限制,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这就意味着,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习酒根本就不具备在境内上市的资格。或许也正是基于此,茅台集团最终选择了将习酒推向香港股市,算是打了一个“政策擦边球”。
但是,形式的合法并不意味着经济逻辑的理顺,只要贵州茅台和习酒之间的同业竞争现象依然存在,就很难真正摆平两家公司的利益之争、矛盾始终存在,对于两家上市公司共同的控股股东来说,顾此失彼、兼顾不暇是必然会存在的问题。
如果茅台集团更偏爱于贵州茅台,那么对于香港的投资者来说就是不负责任的;而如果更加器重习酒,那么又将置A股投资者于何种地位?
更何况,榜样的力量的无穷的。既然茅台集团可以同时经营两家同类业务公司,那凭什么其他集团公司不可以?如果茅台集团还能将两家竞争公司分别送上资本市场,那么这是否应当被更多的集团公司借鉴和效仿?这样一来,《公司法》的威信何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又怎能令人信服?
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看,习酒如果最终顺利登陆香港资本市场,都无疑是一个极坏的榜样,洞开了同业竞争这个“潘多拉魔盒”,可谓遗祸无穷,非常值得监管部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