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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忱:信用评级机构应提高独立性

2013年01月16日 08:10   来源:人民日报   

  信用评级机构 应提高独立性

  张 忱

  要提高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信力,完善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合法经营等环节作出成熟的制度安排,使信用评级真正起到引导需求的作用

  近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台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这一针对评级业务的自律制度,为行业自律设立了框架,也为存在于信用评级领域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

  信用评级是对债券按时还本付息可能性的一种评定,大多由专业的评级机构提供。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往往将评级机构给出的评级报告作为判断债券风险和投资价值的依据。在国际市场上,标准普尔、穆迪等评级机构的报告一直对投资者的选择有重要影响。对债券发行者来说,债券能否顺利发行,利率几何,也与其信用级别高低息息相关。

  公正、有效、透明的信用评级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和发行人和投资者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利影响,防范逆向选择问题,都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从宏观的层面来说,高质量的信用评级还可以帮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为债券市场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已走上正轨,但依然存在独立性、公正性不足等问题。在国外,评级机构通过向投资者出售评级报告获得收入,而在国内,评级机构的收入来自于债券发行人支付的评级费用,其评级结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因而难以让人完全信服。专业人才和统一评级规范的缺乏以及跟踪评级不到位等问题,也让评级机构的专业性遭到质疑。

  信用评级的问题也与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现状有关。国内的发债主体以信用等级较高的大型企业为主,至今未发生过违约事件。“隐性担保”使信用等级与违约率不能建立起对应关系,信用评级的准确度也无从检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级机构公信力的建立。

  信用评级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需要提高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完善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合法经营等关键环节作出成熟的制度安排。唯此,才能使信用评级真正起到引导需求的作用。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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