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在京召开“首次公开发行(IPO)在审企业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如果创业板首发公司2012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下滑,导致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应尽快撤回发行上市申请。
据悉,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宣布,将成立不少于15个小组,约百人的核查队伍,对在审IPO项目进行抽查。此次专项检查并不改变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的责任体系,发行人仍然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证监会要求,各保荐机构、会计师应在2013年3月31日之前将自查工作报告报送证监会。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查报告的,应向证监会提出中止审查的申请。
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自查报告,又未及时提出中止申请的,证监会将对有关申请给予终止审查。在对创业板公司自查时,若创业板首发公司2012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下滑,导致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应尽快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此外,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证监会要求,中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后,应及时向发行监管部门及辖区证监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