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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行业创业板公司信披被要求细化

2013年01月08日 0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沈 明

  近日,深交所对外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第1号和第2号指引分别对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和药品、生物制品业务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与细化,以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与透明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据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创业板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创业板公司的行业特征日益明显,相当一部分创业板公司属于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企业,与传统制造企业差别较大,投资者对这类企业的业务运作模式、存在的特殊风险、有关会计处理政策等较为陌生,对其披露信息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从行业角度进一步规范、细化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必要性越来越突出。

  与此同时,深交所一直在不断强化对行业运行规律与风险特征的认识,对能更有效反映行业特征的特定信息披露规范予以不断总结完善。此次,深交所在对现有创业板上市公司行业分布进行梳理后,选取了业务特征较为明显且投资者信息披露有效性诉求较为强烈的广播电影电视、药品和生物制品这两个行业,制定了首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同时,据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提高“指引”的适用性,深交所在起草过程中,坚持把兼顾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与保护投资者知情权之间的平衡放在首位,较充分地征求了创业板相关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多轮讨论、修改和完善,最终成稿。

  其中,第1号指引针对广播电影电视类公司的业务特征、特殊会计处理方式和信息披露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相关公司在定期报告中重要非财务信息和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单部电影票房收入首次超过公司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0%、大制作影视作品被主管部门出具明确否定意见、对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演职人员发生变动等几类需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事项的披露要求;另外,还对相关公司在市场宣传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规范,防止上市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非正式渠道、相关网络(如博客、微博、论坛)等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2号指引则针对药品、生物制品研发披露的核心环节,进一步规范生物医药类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包括明确定期报告中关于药品研发相关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药品研发注册过程中相关临时报告的披露节点、披露内容的具体要求以及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事项和披露要求。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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