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漫画任梦真
万得起诉同花顺抄袭尚未偃旗息鼓,却遇麻烦。昨天上午,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刘明俊和操乐龙律师向中国证监会正式递交书面举报信,请求证监会对万得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调查。同时,刘明俊律师昨天还向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交所邮寄了举报信。
万得买卖同花顺股票遭疑
■事件过程
举报内容显示,2011年第二季度至2012年第三季度,万得公司的关联公司上海万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南京万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同花顺公司股票。
万得投资公司和南京万得公司在2011年6月30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增持同花顺股票合计1354106股。2012年8月底,市场上开始有万得公司将起诉同花顺的传闻。随后在2012年8月31日,同花顺公司股票开盘20分钟内跌停;之后同花顺股价一直处于下跌状态。在同花顺股票跌停前的2012年8月28日和8月30日,同花顺公司股票发生多次大宗交易;而在2012年第三季度(具体时间尚无法查证),万得投资公司和南京万得公司将其持有的上述1354106股同花顺股票全部卖出。万得公司于2012年11月22日召开发布会,称已在此前一日起诉同花顺侵犯著作权,要求同花顺赔偿9920万元,还发表声明称其为此次诉讼准备及取证时间长达一年半,同时承认,其确持有同花顺股票,但在起诉前已将股票全部抛售。
■律师观点涉嫌两大违法行为
举报人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刘明俊向记者表示,根据上述事实,他认为万得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和部分高管人员涉嫌两大违法行为,包括已经涉嫌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以及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规避损失行为。
刘明俊向记者表示,1月7日上午,他已经正式向证监会递交了实名举报材料,信访办接待人士已经正式接受材料,并表示按照正常的程序处理。
■万得回应
涉内幕交易猜测没有根据
对于两位律师的实名举报行为,万得方面昨天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做出三点回应,首先,万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其次,法律从来没有、也永远不可能将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起诉人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与持股公司之间存在争议而起诉公司是小股东的天然权利。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小股东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公司侵害之后用脚投票、抛售公司股票并起诉公司的行为每天都在发生。
第三,万得起诉同花顺一案的唯一目的是维权,公布起诉的时间是在正式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之后,符合客观事实。作为原告,向公众说明已经起诉的事实,属于正当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