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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股份涉嫌私藏59万元收益 内幕交易认定成谜

2013年06月14日 07:38   来源:中国证券报   刘兴龙

  在一审起诉书和澄清公告中,浙江众禾、四海股份将矛头指向北京大河,指责其拟注入资产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王一诚)涉嫌内幕交易行为,致使资产重组事项受阻。然而,在二审庭审中,浙江众禾代理律师“改口”称,深交所以口头方式通知提交知情人名单,并且事后监管部门未出具认定内幕交易的文件。王一诚提供的说明则称,将买卖时代科技(四海股份曾用简称)获利59.73万元无偿赠与上市公司。但自始至终,四海股份均未提及该笔收益。而且,四海股份关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一事的公告前后矛盾,涉嫌披露违规。

  自我否定涉嫌披露违规

  “原告(浙江众禾)在2011年9月初即接到监管部门、深交所通知,要求原告及上市公司停止一切该次重组事项,并承诺三个月内不进行资产重组及股权转让。”这是浙江众禾在一审起诉书作出的陈述。对于监管部门叫停重组的原因,浙江众禾进一步解释称:“监管部门在审查中发现被告方(北京大河)拟置入上市公司资产‘敖汉旗克力代矿业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王一诚在敏感时段内交易了时代科技股票,从而被认定为提前泄密。”

  在浙江众禾、四海股份看来,北京大河方面人员涉及内幕交易,是导致重组框架协议无法履行,并阻碍资产重组进行的重要原因。6月6日,四海股份澄清公告表示,2011年9月公司及所涉各方进行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工作,发现存在内幕交易事项,即大河之洲拟注入上市公司资产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王一诚)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现象,涉嫌内幕交易行为。

  然而,翻开四海股份之前的公告可以发现一年多之前是另一种说法。2011年10月10日,四海股份发布核查公告,股权拟受让方及控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筹划股权转让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本公司股票、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没有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显然,两份公告的内容是截然相反的。如果在2011年9月,四海股份和浙江众禾已通过核查,发现存在内幕交易事项,但是却在10月10日公告中否认存在违规操作股票的行为,这无疑违反了信息披露的规则。

  二审庭审中,审判长询问,为何在知晓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况下,依然选择继续履行重组协议。对此,浙江众禾代理律师解释称,考虑到双方都有继续进行重组合作的意愿,当时并未公布重组终止的真正原因。

  然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总则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幕交易认定成谜

  在一审起诉状中,浙江众禾言之凿凿称,“王一诚及实际操作人李秉峰亦向深交所提交说明,深交所也做出了相应认定,认定该交易行为是提前泄密行为。”

  然而,中国证券报记者翻看了浙江众禾提交的11份证据,只有一份王一诚陈述交易过程的说明,而没有看到深交所认定内幕交易或提前泄密的文件。二审庭审过程中,北京大河代理律师练育梅也抛出同样的问题:由于内幕交易是判定重组违约方的重要事实,因此要求对方提供监管部门的认定文件。

  面对审判长“可否提供2011年9月接到监管部门、深交所通知文件”的询问,浙江众禾代理律师“改口”称,当时是口头通知,交易所稽查员打电话给公司董秘,要求提供接触敏感信息的人员名单,没有正式的通知文件。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北京大河请求浙江省高院出具调查取证书,向深交所调取相关文件。为了解调查的必要性,审判长向浙江众禾代理人询问了一些细节,结果出乎意料。一审起诉书中,浙江众禾称“王一诚及实际操作人李秉峰亦向深交所提交说明”。李秉峰是北京大河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他涉嫌内幕交易,显然事件有着完全不同的定性。面对询问,浙江众禾代理律师称,王一诚先向浙江众禾提交了说明,再由公司转交给深交所,而实际操作人李秉峰并没有书面说明。

  此外,对于“深交所认定该交易行为是提前泄密行为”的说法,浙江众禾代理律师也进行了“改口”,表示在重组期间,深交所从未出具过认定内幕交易或提前泄密的通知文件。

  59万收益“消失”

  在浙江众禾一审递交的证据中,中国证券报记者看到了王一诚提交的《关于交易时代科技股票事宜的说明》。这份浙江众禾和四海股份认可的证据显示,王一诚买卖时代科技股票获利59.73万元,并承诺将其无偿赠与上市公司,以弥补投资延误造成的损失。翻看近年四海股份的公告发现,在2013年6月之前,上市公司不仅没有公告王一诚违规交易行为,对于59.73万元的赠与收益也从未提及。

  按照王一诚的说法,他是北京天研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拟注入四海股份的敖汉旗克力代矿业有限公司由天研时代持股。2011年8月24日,王一诚以均价7.42元/股购买时代科技股票52.40万股,并于2011年8月26日以均价8.56元/股全额出售。

  在王一诚看来,成为四海股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知情人完全是被动的。“本人上述股票交易属于正常交易行为,绝无知情任何内幕信息,并愿意接受并配合有关监管部门调查。”对于此次买卖股票的初衷,王一诚表示:“主要是源于坊间网络媒体传闻,并根据以往投资经验进行判断。其后因8月26日股票价格上涨(当日涨幅9.72%),短线获利已达到本人的收益预期,遂于当日悉数卖出所有时代科技股权。”

  按照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尽管北京大河仍对王一诚说明材料的真实性存在质疑,不过假设该材料是真实的,王一诚通过缴纳获利“私了”的做法,以及四海股份收到59万元收益却未披露的行为,均存在违规的嫌疑。记者 刘兴龙

  标签:王一诚上市公司浙江四海禾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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