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金融频道从中国保监会网站获悉,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规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保监会28日发布了《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截止日为2011年8月20日。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规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维护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单独或与其控制的企业合并持有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0%,但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保险公司股东,但以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行为及义务
第一节控制行为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审慎行使控制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实施有效监督,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保险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其提名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与职责相适应的能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监督,对不能有效履职的人员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进行及时调整。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同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保险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除保险公司董事长以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保险公司的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保险公司建立独立、完善、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保险公司的独立运作,不得对保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不正当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指使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保险公司任职的人员作出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名的董事应当以维护保险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独立、公正决策,对所作决策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谋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益而损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董事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不得以其决策是代表股东单位作出而免责。
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保险公司财务和资产独立,不得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资产管理和费用管理等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保险公司资金。
第二节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保险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实物、服务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遵守《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的要求。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全体独立董事应当就该交易的公允性出具书面意见,并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披露。
(责任编辑:康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