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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2012年08月10日 13:11   来源:中国证监会   

    (2007年6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98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准则。

    二、公司因发行新股、派发股份股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限售期满等事项导致股份总额、股份结构(指各类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股票面值发生变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需编制并披露股份变动报告,或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份变动情况,应遵守本准则的规定。

    三、股份变动报告和定期报告披露股份变动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份变动的原因。

    (二)股份变动的批准情况(如适用).

    (三)股份总额、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表1的格式披露,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表2、表3和表4的格式披露。

    (四)股份变动的过户情况。

    (五)股份变动后股东持股情况或报告期末股东持股情况。

    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表5的格式披露前10名股东和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表6的格式披露前10名股东和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六)股份变动对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影响(如有).

    (七)公司认为必要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八)备查文件。

    四、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42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高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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