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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2012年08月09日 14:53   来源:中国证监会   

    (2005年3月25日证监基金字〔2005〕42号)

    第一条  为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货币市场基金在编制基金收益公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时,除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  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披露7日年化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货币市场基金应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基金净值收益率的计算参照本规则第五条。上述指标均以百分数形式表示,并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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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的计算参照本规则第五条。

    第七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应参照以下内容和格式披露:

    上表中,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应取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的合计数,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应取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若报告期内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还应作如下说明:

    (三)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其计算公式参照《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若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违规超过180天,还应作如下说明:

    2.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剩余存续期的涵义参见《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四)报告期末债券投资组合

    1.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上表中,附息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基金投资前十名债券明细

    上表中,“债券数量”中的“自有投资”和“买断式回购”指自有的债券投资和通过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买入的债券卖出后的余额。

    (五)“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2.若本报告期内货币市场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应声明本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该类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3.本报告期内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4.其他资产的构成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高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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