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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视点:倡导义乌商人从诚信经营走向契约关系

2013年05月29日 10:35   来源:中国经济网   

    地处浙中的义乌,由于土地贫瘠,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是一个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改革开放后,以“鸡毛换糖”起家的义乌商人瞅准了商机,凭借诚信经营之道,发展了小商品市场。如今义乌已成为“小商品海洋,购物者天堂”,并由市场带动了各业的蓬勃发展,成为遐迩闻名的富饶宝地。当前义乌市正在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进行国际贸易综合试点改革。值得注意的是,义乌的发展与义商息息相关,没有义商的拼搏,就没有义乌的今天。我们认为,过去义乌商人的展业依靠的是诚信经营,当下应逐渐过渡发展为契约精神。

    应该看到,义乌市场发展初期的信任是建立在血缘、地缘这样一个关系上,是农业文明的一种,这种信任关系通常较为脆弱,因为离开这个圈子也许就是不相信、不信任的,它没有法律框架更没有制度性的保障。今天,全球化的义乌商人,应弘扬契约精神,在国际和国内法律框架下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就要去执行,把现代市场契约精神贯彻到企业的始终、乃至成为企业家人格魅力之内涵。

    契约是一个古老而又新颖的词汇,契约(contract)的本意思是交易,又称券书,可统称为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如果契约不能够给人们带来任何利益和利益保障,人们就不会签订契约。这是制定契约的最基本条件。

    契约与法律是有区别的。法律是一种外在的约束,在有矛盾产生时,由公权机构来强制执行。而契约是两个个体之间签订的协议,履行与否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换言之,法律的约束力更强一些,更有保障,而契约的约束力要相对较弱。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而契约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也调整人们的内心世界和动机。

    我们认为,遵守契约,是商业活动中最基本的原则。契约既包括企业开办时的投资协议,也包括公司章程,还包括在公司运作过程中由利益相关方随时约定和签署的文件。契约的成立,需要遵循法律,同时还需要自愿、平等、认同、宽容、民主的社会基础。契约关系的核心就是缔结契约的各方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平衡与互动。契约不仅强调自由意志,更强调契约主体的责任。同时,由于契约本身是一个对未来关系的约定。因此,契约的履行需要缔结契约的各方恪守信用。没有契约,就没有信用;没有信用,就没有社会关系的和谐。

    改革开放的初期,义乌到处充满着“野蛮生长”的机会。但如今国际化的义乌,伴随着国际贸易综合试点改革,必然需要建立起具有“契约精神”的新商业文明关系。我们呼吁,义乌商人应该从过去的诚信经营上升到如今的信守契约精神。在今后经济发展不确定性加大的背景下,义商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我们相信,义乌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必将出现一个新的奇迹。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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