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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视点:贯彻征信新规 提升市场信用

2013年03月25日 14:22   来源:中国经济网   

    征信起源于180年前的英国,世界上第一家征信机构于1830年在英国伦敦诞生。早期的征信很简单,即所谓的“黑名单制度”。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征信业也随之壮大。现代征信业当数美国最为发达,1841年成立的邓百氏公司如今已成为大型国际性的征信机构。

    中国最早的征信机构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的旧上海,时称“中国征信所”,由著名民主人士、银行家章乃器先生创办,主要从事企业信用调查。新中国成立后,“征信”这一主要服务于市场经济信用交易的行业,一度退出中国经济生活舞台。改革开放后,特别是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中国征信行业快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征信机构约140家。目前征信机构通过多种渠道,采集个人、企业等身份识别信息、债务履行信息、企业财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判决信息等,并广泛服务于信贷审查、投资评估、贸易谈判、招商引资、采购招标、雇员聘用等与信用判断有关的经济活动中。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它包括行业信用建设、地方信用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三个组成部分。征信只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信用服务市场的范畴,不能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等同。征信业的发展,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防范风险、扩大交易,以及惩戒失信行为、改善社会信用环境等诸多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征信行业尚处初级阶段。当前商业信用的严重缺失,以及由此产生的恶果,已令社会各界痛感信用缺失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重建社会信用的重要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迫切需要尽快建立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化的征信行业运行及管理体系。尤其是从法律角度来说,我国征信业也确实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包括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方面缺乏法律规范,许多征信机构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保护制度等,仍存在着信息大规模泄露的风险等。在此背景下,我国的征信业立法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征信立法始于2002年,《征信管理条例》参照国际征信行业发展与管理经验,并多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1月21日,国务院原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义乌是市场经济发达地区,义乌市场信用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义乌征信业务起步也较早,为义乌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当下义乌总体征信业务尚处于初级水平,征信主体失,征信方式、信用信息保护等方面尚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为此,我们呼吁,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征信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培育征信市场,推动信用行业发展,推进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力求做到以下内容:规范征信市场准入,对个人征信机构采取较为严格的审批制,从而规范地采集和使用信息,充分保障信息安全,维护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对企业征信机构则采取较为宽松的备案制,更好地促进企业征信市场的充分竞争,丰富企业征信产品,培育企业征信市场。同时,力求做到严格遵守征信业务规则,在信息的采集范围上,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等敏感的个人信息,限制采集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和纳税数额等反映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擅自采集的企业信息,一般是指企业的商业秘密。力求做到在信息的使用方式上,除信息主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时,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在信息的保存期限上,明确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

    我们相信,随着义乌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综合试点的深入,特别是通过贯彻落实《征信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义乌的征信业务将不断健全发展,义乌的信用服务市场将越来越规范,义乌的市场乃至全社会信用体系将日趋健康和完善。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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