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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视点:关于信用不良记录的保存期限

2012年11月30日 10:1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最近,“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留五年”这一新闻,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这从一个角度折射出公众对个人信用记录的重视和反应。有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证实:“个人征信系统的新版信用报告(2011版信用报告)已于2012年8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个人征信系统的所有接入机构都应接受查询新版信用报告并以其为准。担心信用卡或贷款逾期负面记录会伴随自己终身的市民,可以把心放一放了。”

    我们为央行的这一举措叫好。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由“没有规定具体期限”到“5年期限”的设定,无疑是参考了《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超过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从法理上看,对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息设定一定的生命周期,是有其科学根据的。这是因为“你的过去可以预测你的未来,但并不能完全代表你的未来”。而将不良记录不是“永久保存在信用报告中”,也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行惯例。设定5年期限,对消费者(信息主体)来说意义重大,满足了消费者重建信用的需要,有利于引导消费者积极积累良好的信用记录,促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的完善。更何况部分市民不良记录的形成,并非主观故意,而是对征信知识了解不够导致。

    公众对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保存期限这一变化反应如此之强烈,反映了信用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信用的威力和客观作用昭然若揭。公元前300多年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关于商品交换的伦理原则的叙述中,就体现了信用和公平的核心地位。18、19世纪是古典经济学的全盛阶段,也是对信用研究相对集中的阶段。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和伦理学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奠定了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他提出了劳动分工和商品交换,而交换的基础即为诚信与公平。“信用是劳动分工的基础;是中西方民商法立法的根本;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信用经济”,这些观点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共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信用记录有保存期限,不但符合法理、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的信用建设现状。但也要防范少数市民“逆向思维”,以为不良记录可以消除,反而助长其违反信用行为。义乌是市场经济发达地区,义乌市场的繁荣就是得益于义乌商人的诚信。我们呼吁广大市民,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一以贯之重视自己的“经济身份证”,杜绝各种不讲信用的言行,牢记历代义乌商人成功的法宝-“诚信”。只有你的真实行为诚信了,你的信用记录才会优秀。从地方政府层面来看,仍需要加大对信用知识的普及与宣传,加大信用建设步伐,重视、鼓励和规范发展征信机构,为信用记录、查询、分析、增值等提供合理服务,以促进整个义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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