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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2012年08月07日 12:34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银发〔2003〕25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做好程序开发、信息收集、数据报送等各项统计工作。

    请各行于2003年3月20日前补报2002年全年度累计数据,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联系。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

    

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

    

    一、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状况,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依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开展中间业务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各商业银行”)。

    三、本统计制度中的指标数据从各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账户以及台账信息中取得。

    四、各商业银行要按本制度的要求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本币及外币中间业务统计数据。有关统计指标名称、指标编码及指标释义见附表1。填报的指标除“托管资产数量”、“托管资产额”及其子项指标为季末余额数据外,其他各收入、金额、发卡量、笔数指标均为季末的本年累计数据。

    五、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报送全行及分省的汇总数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报送其统计数据,数据应与向其总行报送的数据一致。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其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的数据。

    六、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数据按季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将数据报送人民银行统计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分行以及各城市商业银行报送数据的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决定。

    七、各商业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将报送的统计数据加工成标准接口格式的电子文件,以计算机通讯方式,将电子文件独立发送至人民银行统计部门,通讯文件命名规则、文件结构及通讯方式与“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一致。通讯文件报送频度为“季1”(频度编码为2),文件名命名规则为将第一位I、j改为zj,其他位保持不变。

    八、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按季编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表》(附表2)及其他报表,并向有关部门提供。

    九、本统计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负责解释。

    十、本统计制度自2003年1月起正式施行。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要求报送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基本情况统计表》停报。

    附表:

    1-1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指标名称及编码

    1-2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指标释义

    2-1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统计表(本外币)

    2-2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业务量统计表(本外币)

    2-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统计表(人民币)

    2-4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业务量统计表(人民币)

    2-5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统计表(外币)

    2-6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业务量统计表(外币)

    


(责任编辑:徐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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