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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年08月07日 12:37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银发〔2004〕 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会)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为香港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报告》(以下简称:《公告》)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地居民持内地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内地银行)发行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和贷记卡),可在香港用于购物、餐饮、住宿等旅游消费支付,但不得用于旅游消费外的经营性交易、证券投资和房地产等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以及博彩等内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支付;可在香港自动取款机(ATM)上提取港币现钞,提钞限额为每日不超过等值5000元人民币 

     

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徐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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