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一个古老的话题;税收,与我们每个人密切相关。改革开放30年,是我国税收制度不断与时俱进的30年,是我国税收职能作用不断得以发挥的30年,是我国财政实力不断增强的30年。30年税制改革的历程,波澜壮阔;30年税制改革的成绩,举世瞩目;30年税制改革的经验,弥足珍贵。我国税收制度,经过30年改革开放的洗礼,正日益焕发出勃勃生机。
一、光辉的历程
没有解放思想,就没有改革开放。我国30年的税制改革,正是不断解放思想,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需要,与时俱进的结果。首先是拨乱反正,废除“税收无用论”;其次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实施“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再就是在新世纪新阶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税制改革指导思想的不断升华,彰显了税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促进了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一)拨乱反正,分步实施“利改税”,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主要体现在利润分配上。特别是“文革”期间,“税收无用论”盛行,税务部门受到极左思潮的冲击,机构撤并,人员下放,规章制度遭受严重破坏,税收法纪松弛,税收制度一简再简,极大地削弱了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职能作用的发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确立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总方针,实现了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我国税收制度建设迎来了新的春天。财税部门全面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税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适应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破除“税收无用论”,确立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即:从中国国情出发,按照经济规律办事,扩大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涉外税收制度改革率先取得突破。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完成了我国第一次所得税立法。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利改税”为突破口,我国进入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时期,在调整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有效地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解决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问题,对于搞活经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两步“利改税”之后,为适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我国在完善税制方面继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完善所得税制度。二是开征建筑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三是开征奖金税(1984年),并随后于1985年颁布实施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以加大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四是开征耕地占用税(1987年),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资源。五是制定《筵席税暂行条例》(1989年),并对彩电和小轿车开征了特别消费税,加大对消费的调节力度。
(二)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实施新税制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召开之后,我国财税部门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继续解放思想,积极稳妥地继续推进我国税制改革。针对当时税收制度存在的诸如税制结构不合理、税收流失严重,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不断下降从而造成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困难等缺陷,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我国确立了1994年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即: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这次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和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作用;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国民经济总体效益的提高。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新中国成立以来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税制改革全面推开。一是以实行增值税为重点,改革流转税制。二是改革完善所得税制度,将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将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中国居民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三是对资源税、特别目的税、财产税、行为税等作了大幅度调整。四是完善了涉外税收体系。通过改革,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税制框架,税收组织收入的功能明显增强,税收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得以更好地发挥。
与此同时,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以及经济关系,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使经济活动规范化,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三)适应新世纪新阶段改革开放需要,实行“两法合并”,正确处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的税收关系。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以涉外税制为突破口进行改革,取得了成功。一套稳定的可以预期的涉外税制,优惠的税收政策,对于吸引外资、促进开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实际利用外资由1983年的19.81亿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748亿美元。我国涉外企业缴纳的税收也从20世纪90年代初的不足300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9973亿元。外资在中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利用外资的政策也从最初的注重外资引进规模,逐步转变为既注重规模更注重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更好地发挥外资的作用。而且,优惠的税收政策,已不再是外资是否决定进入中国的惟一理由,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不统一的弊端日益显现,这既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也违反税负公平原则,不利于企业平等竞争,改革势在必行。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正确处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税收关系的最佳方式,必将为内、外资企业发展创造更为公平的良好法制环境。
(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兼顾公平与效率,正确处理税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把科学发展观写入了党章,并提出要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为了促进科学发展,我国从2004年7月1日和2007年7月1日起,先后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26个城市分别选取8个行业进行扩大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增强了试点地区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活力。近年来,我国先后两次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减轻了中低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负担。2004年以来,先后取消或降低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和资源消耗性产品纳入征税范围,提高部分应税产品资源税税率,促进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也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从2001年起,我国逐步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逐年降低农业税税率。2006年1月1日,宣布废止《农业税条例》,结束了延续近2600年的农业税征收历史,为消除我国城乡二元结构迈出了关键性一步。
二、巨大的成绩
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税收事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
一是税收收入持续稳定较快增长,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1978年至2007年,税务部门共组织税收收入(注:不含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未扣除出口退税。)28.23万亿元;其中,1978年—1993年共组织收入2.76万亿元,1994年—2007年共组织收入25.47万亿元。年度税收收入规模由1978年的451亿元快速增长到2007年的49452亿元,增加了108倍多。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已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税收占GDP比重上升至20%。国家财政实力的增强,为各级政府履行职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障。
二是税收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税收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30年来,随着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我国已建立起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适应的税制体系,在税收领域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从严、违法必究。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增强,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税收制度和政策安排在支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支持农业、高新技术等产业发展,支持教育、文化、就业再就业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是税收征管不断加强,征纳关系和谐发展。税制的改革和完善为税收征管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使国家与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更加规范。我们在总结多年税收征管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并初步建立起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税收管理信息化不断得到加强,并逐步成为税收工作的重要依托。通过强化纳税服务理念,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意识,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制度,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税收征纳关系进一步和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四是推动了税务机构和队伍建设。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税制改革和税收执法需要,税务机构得到恢复和完善,税务人员队伍相继扩大。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各级税务机关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分级分类开展全员教育培训,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技能强的专业化队伍。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符合税务部门实际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我国税收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
三、宝贵的经验
过去的30年,我国的税收制度几经改革和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休戚相关。30年的税制改革实践,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概括起来,就是“四个始终坚持”:
始终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是将我国税制改革不断推向前进的重要法宝。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的,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丰富了的党的思想路线,为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只要我们把党的思想路线不折不扣地贯彻在税制建设和改革发展中,我们的改革工作就能焕发出无限的生命力。30年来的实践证明,税制改革每向前推进一步,无不都是解放思想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我国税制改革牢牢把握的正确方向。税收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税制改革必须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扫清税收制度方面存在的障碍。30年来,我国多次重大经济体制改革,都是首先从税制改革开始的。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来进行税制改革,是多年一贯坚持的成功经验。
始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方法。税制改革事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涉及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牵一发而动全身,只许成功,不能失败。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方法,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前进。30年来,我们的许多税制改革都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先选择在少数地区进行试点,循序渐进,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向全国推开。
始终坚持学习借鉴、洋为中用,是我国税制改革获得成功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给我国税制改革带来了国际视野,正视我国税制存在的问题,学习、借鉴国外先进合理的税制并为我所用,已然成为可能。1994年实施的新税制,其最具代表性的增值税,就是我国经过周密考察、认真研究、精确测算后引进的一个重要税种。新时期税制改革“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12字方针,也是充分考虑到国际税制改革大趋势的结果。
我们坚信,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做到“四个始终坚持”,我国税制建设和改革发展工作就一定能够取得更大的成绩,税收的职能作用就会得到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税务部门也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