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改革开放30年,关税工作从无到有,一步一个台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作为国际性通用的经济贸易工具,世界经济越是国际化,关税的重要作用越突出。
关税是调节经济和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但在改革开放前,关税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文化大革命”期间甚至曾停止征收关税。1980年,我国恢复关税职能。自此,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关税制度逐步健全,关税结构不断优化,进出口税收持续增收。同时,关税职能不断增强,关税对经济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充分地发挥出来,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双边多边经贸合作等方面成绩斐然,有力地支持了我国的改革开放。
关税制度不断完善,奠定了关税工作的坚实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的颁布和修订完善。
1984年前,我国一直以1951年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实施的《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作为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文件。1985年3月7日,我国发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补充了大量新内容,将原来的16条增加为8章37条,并将进出口税则作为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对外公布。
此后,根据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要求,参照国际规范,我国分别于1987年、1992年和2003年对该条例作了3次重大修改。尤其是2003年,根据入世后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新情况,结合海关执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我国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职责,将我国进出口税则的进口优惠税率细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并明确了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等。2003年11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条例,并将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修订完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多次对进出口税则进行调整。从体例上看,主要是分别于1951年、1985年、1992年先后实施的3部进出口税则。
1951年5月公布实施的进出口税则,其商品目录主要参考了旧中国税则、苏联税则和原万国联盟编制的《日内瓦统一税则目录》等,结构比较简单。1985年3月,我国实施了以《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目录》为基础的进出口税则,大幅度降低了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减少了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品种。
从1992年1月起,我国开始实施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的进出口税则,适应了国内改革开放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新税则除5019个基本税目外,增加了部分子目,税目总数达到6250个,比转换前增加了4042个。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成立和工作机制的完善。
1987年3月7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为国务院常设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税委会由国家宏观经济和各主要行业部门的部级和副部级领导组成,不定期地对涉及国家利益和行业的重大关税事项进行审议。
税委会自1987年组成以来,始终坚持民主议事、科学议事、集中决策的工作方法,并且不断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民主、公正、科学、高效的关税决策机制,目前,已制定了完备的《议事规则》,形成了一套规范、严谨、成熟的工作机制,使税委会的运作有章可循、行为规范、办事高效、运转协调。在工作实践中,税委会不断规范工作流程,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确保年度关税调整工作有条不紊、稳步推进。税委会尤其重视集思广益,对涉及面广、关系重大的关税调整方案,在提交税委会审议之前,由20多位来自产业界、经济理论界的专家组成的“关税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估、咨询,充分发挥专家们熟悉行业、不拘泥于部门局限的优势,以利于形成全面、科学、准确的关税调整方案。
关税结构不断优化,进出口税收持续增收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关税总水平不断降低,税则税目设置更加注重科学化、精细化,关税结构不断优化,基本实现了从“高水平、窄税基”向“低水平、宽税基”的转变。
1.改革开放初期(1979年~1992年)关税税率的适当调整。
1980年,我国两次调整了电视机、收录音机和电子计算器的关税税率,以保护国内生产。从1982年1月1日起,进行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和改革开放以来最大范围的税率调整,共调整了149个税号的税率,主要降低了部分原材料、零部件的税率,提高了某些耐用消费品和国内已能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的税率。同年6月,又适当提高了汽车、彩电等商品的进口税率,并对34种商品新开征出口关税。
1985年对税则进行全面修改后,关税税率的调整愈加规范。从1987年到1991年3月,共调整进口关税税率18次,涉及248种商品,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原材料。1991年,又调整了69个税目的商品税率。1992年,取消了全部进口调节税,将小汽车和摄像机的进口调节税并入关税。
2.改革开放新时期关税总水平大幅度降低。
自1992年以来,我国先后4次较大幅度地对我国关税进行自主降税,使我国关税总水平由1992年底的43.2%降低到2001年初的15.3%,总降税幅度近65%。
从1992年12月31日起,我国实施第一步自主降税。降税主要是先进技术产品、原材料、我国已有较强竞争能力或大量出口的商品以及中美市场准入谈判中承诺降税的商品。经过调整,我国关税总水平由43.2%下降到39.9%。降税涉及3371个税目,占进口税则税目总数的比例超过50%。
从1993年12月31日起,实施第二步自主降税。这次降税使我国关税总水平由39.6%下降到36.4%,涉及2898个税目商品。1994年,又调整了部分小轿车、录像带、烟、酒的关税税率,使我国关税总水平进一步下调到35.6%。
从1996年4月起,实施第三步自主降税。降税后,关税总水平由35.6%调整为23%,涉及降税的有4964个税目,占1996年税目总数的75.8%。本次降税,没有调整主要农产品的税率,而是较大幅度降低了国内供需矛盾突出、缺口较大的商品的税率,并形成合理梯形税率结构,基本上解决了税率“倒挂”问题。
1997年初开始,实施第四步自主降税。调整后的关税总水平为17%,有4890个税目商品的税率有了不同程度的降低。1999年,进一步调整亚太经贸合作组织承诺和中美纺织品协议中涉及的商品税率,关税总水平降为16.7%。从2001年1月1日起,继续实施中美纺织品协议涉及商品的降税,我国关税总水平由16.4%降为15.3%。
3.入世后严格履行关税减让义务。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入世后,我国认真履行入世承诺,关税总水平逐年降低。2002年~2005年,我国履行承诺进行了4次较大幅度的降税,关税总水平以每年1个百分点的速度从15.3%降至9.9%,降幅高达35%。其中,农产品由23.2%降至15.3%,降幅超过34%;非农产品(包括工业品和渔产品)由14.8%降至9%,降幅超过39%。到2005年,大部分产品的降税承诺已经履行完毕,此后按入世承诺需降税的税目数大为减少。2008年,我国关税总水平降至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2%。至此,我国进出口税则7758个税目中,除聚酯短纤、鲜草莓等降税实施期到2010年的4个税目外,均已降至我国入世承诺的最终约束税率。经过降税,关税税率形成了“两头小、中间大”的格局,大体形成了资源性产品、零部件、制成品税率由低至高的合理结构。
4.税则税目的设置更加科学化、精细化。
在不断降低税率、优化税率结构的同时,我国的税则税目设置更加注重科学化、精细化。1992年,我国税则采用《协调制度》,税目总数从2208个增加至6250个。此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强进出口管理的需要不断进行调整,特别是利用世界海关组织商品编码协调制度全面调整等时机,我国对税则税目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调整和细化。目前,税目数量已逐步增至7758个。
虽然我国的关税总水平不断降低,但随着进出口贸易的跳跃式发展,我国的关税收入也实现了逐年的高速增长。同时,我国进出口税收持续增收,成为最稳定的中央税收来源之一。尤其是入世以来,我国进出口关税年均增长20.4%,对中央财政收入的贡献始终保持在25%以上。
关税宏观调控和公共财政职能加强
入世后,在严格履行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根据新阶段新形势下经济发展和财政改革的要求,我国关税政策向加强宏观调控和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方向转变。
第一,大幅度降低与民生相关商品的进口税率。
近年来,我国通过暂定税率形式对进口关税进行了几次集中调整,大幅度降低了部分关系国计民生和老百姓日常生活商品的进口税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饲料、化肥原料、种畜、种苗、农药中间体等农业原料和产品以及大马力联合收割机、棉花采摘机等农用机械设备产品实行较低的暂定税率;为保障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对医用红外或氦氖激光胶片、头孢烷酸、人血白蛋白和人用疫苗等医疗卫生商品实行暂定税率;为丰富国内市场供应,对冻猪肉、婴儿食品、植物油、冰箱、空调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日用品实施暂定税率;为促进节能减排,对成品油、氧化铝、煤炭、天然橡胶、铬铁以及风力发电设备关键件等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
截至2008年7月末,我国共对644项产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关税,所涉及的商品进口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全国进口的平均增长速度,为满足国内市场供应、促进贸易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采用出口关税手段,促进节能减排、资源保护。
2002年~2004年,我国仅对包括鳗鱼苗、铅矿砂、锌矿砂、锡矿砂、生锑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税率为5%~30%,对应税商品范围基本没有进行过调整,税率也基本维持不变。我国首次调整出口关税商品范围是在2005年,主要是对纺织品开征出口暂定关税(这一政策执行至2006年底),并对尿素开征季节性出口暂定关税。
2006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加大了对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控力度,先后4次较大范围和幅度调整了出口暂定关税。截至2008年7月末,共对419项产品征收5%~40%不等的出口关税,其中还对部分化肥和原料征收100%~150%的特别出口关税。征税商品涵盖了煤炭、原油、钢材、铜、铝等绝大多数“两高一资”产品以及主要粮食产品,涉及商品的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20%以上。有关数据表明,这些商品的出口在政策实施后得到有效控制。
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工作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
改革开放初期,为满意改革开放的需要,鼓励吸引外资,促进科学技术交流,我国出台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制定了引进技术、企业技术改造以及扶持经济特区等一系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据统计,1979年~1992年,我国共制定了50大类关税优惠措施,涉及157项优惠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1994年,在税制全面改革的背景下,按照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通行做法、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等原则,我国先后在1993年底、1995年初和1995年底分三步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的清理,最后,仅保留了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物资免税,与小轿车和摄录一体机国产化率挂钩的进口差别税率,特定地域石油、天然气勘探进口设备材料免税,民航进口飞机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驻外人员以及留学人员进口个人物品免税等政策。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及时调整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创新以及向中西部地区投资也制定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有力地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
2000年和2001年,为加入世贸组织作准备,我国对进口税收政策再次进行了清理,仅保留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15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至此,我国对进口税收政策基本完成了全面清理整理和规范,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从地区优惠为主全面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并日益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
目前,我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产业政策、科教与技术进步政策和公益性政策等。产业政策方面,主要对装备制造业、农林业、民航业等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给予进口税收优惠;科教用品政策方面,主要对科技开发用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给予进口税收优惠;其他公益性政策方面,主要对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等制定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