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可分为涉外税制的建立、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和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
1.1978-1982年的涉外税制改革。1978-1982年,成为我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起步时期,从思想上、理论上为税制改革的推进做了大量突破性工作,打下理论基础。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第五届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初步形成了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
2.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方案。作为国营企业改革和城市经济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第一步“利改税”,将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成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历史性转折。
3.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和工商税制改革。为了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经第六届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的一系列行政法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此后,国务院又陆续发布了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包括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等税收的法规。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我国工商税制共有37个税种,按照经济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涉外税、农业税等七大类。
总之,这一时期全面改革了工商税制,建立了涉外税制,彻底摒弃了“非税论”和“税收无用论”的观点,恢复和开征了一些新税种,从而使我国税制逐步转化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日益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