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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

2013年04月18日 10:4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内涵要求,1994年我国启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工商税制改革。

    1.全面改革流转税。以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新的流转税课税体系,对外资企业停止征收原工商统一税,实行新的流转税制。

    2.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取消原来分别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同时,国营企业不再执行企业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包干制。

    3.统一个人所得税。取消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统一实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

    4.调整、撤并和开征其他一些税种。如:调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盐税并入资源税,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

    改革之后的我国税制,税种设置由原来的37个减少为23个,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简化、规范和高效统一。

(责任编辑:蒋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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