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是指企业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资产进行重新组合,目的是使企业的资产结构,组结架构和管理模式符合股份公司的运作要求,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一、企业重组的积极意义
1、企业的资本经营主要通过以下三个途径来实现:
一是内部利润的积累。
二是外部资金的筹集。
三是资本存量的调整。
上述两种资本经营方式的重点在于资本的增量,也就是通过不断增加资本数量来实现资本的扩张。而资本的存量的调整则是在不增加资本数量的情况下,通过资本的重组和流动来实现资本的保值和增值。通过资本的重组配置来扩大资本支配的范围。
2、资产重组也是内部管理战略的一个有效手段:
即通过重组,你可以重新配置和调整企业的内部资源。当然资产重组和购并是可以结合进行的,有时甚至是同时并行地操作的。总而言之,当事人通过实施重组、购并的活动,达到资源优化配置,使企业结构得到调整,如组织结构、产品结构等等。有时还可以通过重组和购并活动达到资源优势互补,能够获得超常规发展的资源。
二、企业重组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在涉及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其他物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购销、租赁、承包、借贷、运输、委托、雇佣、技术、保险等各种债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时,毫无疑问的是只有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避免无数来自国家的、部门的、地方的、他人的法律风险。
2.合理性原则
在组合各种资产、人员等要素的过程中效益始终是第一位的。其次是合理的前提--稳定性。只有稳定衔接的基础上才能出效益。再次是合理地操作--诚信原则。只有诚信地履行并购协议,才能让重新组合的各个股东和雇员对新的环境树立信心。
3.可操作性原则
所有的步骤和程序应当是在现有的条件下可以操作的,或者操作所需的条件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创造的,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法律和事实障碍。
4.全面性原则
要切实处理好中国企业的九大关系--党、政、群、人、财、物、产、供、销,才能不留后遗症,否则,后患无穷。
三、企业重组的组织安排 进行企业重组首先需要的是一个整合班子。对公司而言,无疑是一个经营机制的重大变革,从领导体制、组织机构、管理体制、财会制度等到思想观念上都要有很大转变。因此,建议应有一个由企业主要领导参加,并由财务部门、企业管理部门、技改部门、供销部门等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一个领导小组,统筹改制工作。该工作组应分成资产评估、业绩审计,综合等几个小组分工合作。财务顾问是协助企业进行资本运营的专业性机构,起主导和协调作用。
四、企业重组基本模式
目前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其资产重组有两种主要形态。一是单个或数个企业形态,二是企业集团形态。这两种形态的企业股份制改组时的重组模式有一定的区别,但各种模式之间有很多共同点。
(1)单个或数个企业的企业资产重组模式。
单个或数个改组前(资产关联度不大)的企业一起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存量资产进行重组,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整个存量资料(单个企业或几个企业)全部改组成为股份制,不分经营性资产还是非经营性资产,统统捆在一起进行股份制改组。几家企业合并在一起,取消原来企业的法人资格
适应的条件:
社会负担比较少的老企业,它的非经营性资产比较少,而且企业的经济效益较好。
经测算,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具上乘,税后分股红能超过银行的贷款利率。
企业内部隐性失业率小,其余人员相对少,离退休人员也较少,这种模式适应于比较小,效益比较好的企业。
第二种类型,原来的存量资产分成几块,变成几个新的实体。一类是取消企业法人资格。另一类是保留原企业的法人资格,
适应的条件可概括为如下几点:
企业的非生产经营系统数量较多,而且创利水平较低,甚至亏损。
如把非生产经营系统的资产放在股份有限公司里,那么净资产利润率、每股税后红利极低,不利于上市筹资;要么资产评估时人为地减少资产数量,使国有资产人为地流失。
能使生产经营系统真正摆脱传统地“企业办社会”的束傅,提高其国际国内的竞争力。
能使非经营性资产形成独立企业走向市场。
第三种类型,以原存量资产划出一部分资产,组成股份制企业,其余的存量资产仍维持原来的格局。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保留了原企业的法人单位,把主要生产经营资产投入了股份制企业,且股份制企业变成了原企业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公司仍以国有制的性质和国家保持原有的渠道,这有利于保留企业政策的稳定性。这种模式与第二种类型有相似之处,其关键的区别在于控股公司是谁。
(2)企业集团的企业资产重组模式
我国有60家左右国家级的大型企业集团,加上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的企业集团,全国约有3000家。这些企业集团代表中国不同行业的骨干企业。这些企业集团一般是由集团公司(核心企业,母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关联子公司三个层次组成的庞大体系,有的遍布全国。所以这些国有控股的集团公司要拟组成股份制企业需要一种全新的模式。它既考虑到国际惯例,又要结合中国的实际。一般来说,企业集团改组成母子型股份制企业。企业集团重组的模式,其具体变形要根据企业集团本身的经济特点和内部资产的关联度及关联交易串设计。从理论上讲,其变形模式将有如下几种可能:
构成全资控股分支机构可以是分公司,也可以是子公司,后者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实际情况,原资产关联度不欠或不构成同业竞争的全资控股企业和参股关联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参与重组,重组后使其产权关系明析,资产纽带一体化,理顺了过去条块分割的经济关系。
(3)改组后股份制企业要坚持五条基本原则:
第一,体现股份制企业的生产经营系统和其他实体的非生产经营系统的分离,使上市公司的产供销具有比较完整的运量体系。
第二,使股份制企业有较好的投资回报率。
第三,有利于股份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第四,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连交易,使股份制企业满足上市要求,符合国际惯例。
第五,有利于原企业改组后实体的共同发展。
五、企业重组时资产剥离
一般来说,国有企业是大企业小社会,企业办社会,大而全,小而全,取消社会分工。如上海石化,除了监狱没有以外,其余的都有。河北3502厂,从产房开始一直到火葬厂,包括电站、自来水厂,都是自己办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出现了资产剥离问题。总不能让企业背着沉重的社会包袱去搞企业。再说,企业非经营性资产不剥离,企业的行业分工不突出,投资者无法辩认企业的行业特点,也就无法决定自身投资的取向。因此,我国经济发展到现在所形成的一些特色,给国有企业公司改造带来了资产剥离的问题。
(一)企业资产的分类
国有企业的资产(指的是大企业小社会特色的资产),一般可分为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和社会生产经营性资产。社会管理资产一般指的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资产,如公安、法院、火警,街道办事处等,这些资产是维持政府管理的资产,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性资产是指学校、医院、托儿所、文化娱乐中心等属于第三产业性质的资产;社会生产经营性资产指的是具有生产盈利功能的资产。如工厂、矿区、建筑公司等,其又可分为生产性资产和非生产性资产。非生产性资产与企业主业生产无关(或关联度不大)的资产。一般来说,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主要是把该企业主业相关的生产性资产重组到企业,把其余的资产剥离出来。在这里要说明的是,如果非生产性资产占工业总资产的比例不大;10%以下,可以不剥离。国有资产很难说是纯粹的生产经营性资产,什么资产不与主业生产有关联度的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如日本的新日铁,有自己的医院、卫生学校、护士学校等。日本电气公司(NEC)一进门就摆放着一架三角钢琴。非经营性资产不一定全部剥离出来就好。例如厂办托儿所,企业自己办,很可能一个月孩子收 50~ 60元,一旦剥离出去,按照社会上的幼儿园来运转,它有可能要求一个孩子收 300~400元,如果企业职工的工资没有这份钱,职工就要有意见,就会不安心,就会影响生产。因此不一定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全部要剥离掉。但这里要强调的是,政企要分开,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资产一定要剥离,剥离后应分给政府去管理。
(二)资产剥离的理由
1.把非经营性的资产剥离出去,有利于发展社会服务,专业化分工,提高效率,扩大经济规模。每一个企业都办自己的小而全、配套的生产经营,这样的经济规模都可能会非常小,非常不经济,同样每个企业都办小学、中学和大学这实际上是不可能达到规模的。小学,中学或许还可以,可是一些企业办大学,这就很困难了。现在我们一些正规大学的规模都太小,何况企业的大学,这是很不经济的,效率是不高的,社会不能这样发展。
2.有利于政企分开。社会管理性资产主要是说设置社会管理职能机构而添置的资产,这些资产主要为社会管理即政府管理服务的。我们反复强调要政企分开,企业内部的社会管理(即政府管理)职能一定要分离。否则的话,与社会负担都取得适当解决的办法,取得好的效果。
3.将原企业分别组建成独立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服务性实业公司。前者主要包括原企业的生产主体、生产配套、生产辅助和相应的经营管理部门;后者主要包括原企业的社会职能机构、后勤生活服务部门和企业兴办的第三产业及安置职工子女就业的厂办大集体。有的企业还把效益较差、与生产主体联系不太紧密的生产辅助部门,如机修、厂用设备工具制造、矿山、运输、基建等单位划入实业公司,以提高股份公司的资本利润率和股票发行的溢价水平。
4.股份公司和实业公司之间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建立同等优先的相互有偿服务关系。双方相互提供的产品、服务渠道不变,尽可能做到平等互利、符合市场原则。在同等价格下,双方优先利用或提供给对方产品和服务。多数企业将原来用于职工福利的暗补改为明补,便于生活福利市场化。
5.合理划分原企业各项负担。债务负担,大体按双方占有生产性资产政不象政,企不象企,不伦不类,既弱化了企业的经营功能,也弱化了政府的管理职能。剥离了,才能使企业从企业自身的角度脱开政府的干涉,割断非经济性的联系。
6.国有企业如果不剥离,如非生产经营性资产比重很大,企业背着沉重的社会负担,很难轻装前进。剥离了,企业不必要的包袱卸除了,企业可轻装前进,也有利于被剥离部分逐渐走向市场,走向自负盈亏的道路。
7.有利于提高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如果不剥离,企业的效益水平不会很高,每股分摊的利润就会很少,不利于企业的股票发行和上市,不利于企业筹集资金。
(三)剥离的方式与处理办法
企业进行股分制改造,其资产剥离一般来说,没有国资的模式和标定量化类型。近几年,全国已有3.3万家股份制企业,其剥离都是因地制宜,因企而定。这里把笔者所参与的股份制的剥离方式与做法作一个概要总结与概述。目的就是一句话,剥离后,要使企业生产主体的比例划分,股分公司占有大多数生产性资产,承担大多数债务,利用股票上市后筹到的资金偿还;社会保障负担,双方各自按工资总额上交养老统筹金,离退休职工额外的补贴、福利和医疗费用,企业分离前离退休的职工,全部或大部分由实业公司支付,以后离退休的,双方各自支付;富余人员负担,采用人员按建制划分的办法,由于企业一线富余人员相对较少,分离后股份公司人员富余情况相对好吾实业公司。
利用国有股分红弥补实业公司经营亏损。分离后,实业公司转向为全社会服务,但是由集中了原企业较多的社会负担,同时经营性资产不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单靠经营创收一时无法做到收支平衡,现在都有不同程度的困难。可利用国有股分红补贴实业公司。
六、企业重组时国有股权的设置和管理
这里的内容主要是为何决定国有资产股权的性质,谁是国有股的持股单位,谁有行使国有股的股权。
(一)股权界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制企业,共股权性质界定分为改组设立和所设设立两种不同情况
1.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制企业的股权界定: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制企业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2)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的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制企业的,如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净资产(指评价前净资产,下同)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合5‰),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国有法、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2.新建设立股份制企业的股权界定
(1)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2)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制企业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二)股权设置与管理
国有企业改建成股份制企业,其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的持股形式可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直接持股,称为国家股。如中国石化总公司直接持有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的股权;马鞍山钢铁总公司直接持有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股权。
第二种是间接持股,如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委找广州造船厂持有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份,北人集团以企业法人形式的持有北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份,统称为国有法人股。
第三种是混合持股,既有国家股又有国有法人股。如中国纺织总会持有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20%的股份,称为国家股;中信公司、仪征公司分别持有仪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30%和50%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与减资
(1)合并:
合并是两个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结合成为一个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公司通过合并可以增强竞争能力、开拓市场、提高效率、实现经济联合,对社会经济有利。但是,过度合并可能导致垄断、限制竞争,对社会经济不利。合并的两种方式: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合并公司中一个存续,其余全部解散,解散公司并入存续公司,这种方式称为吸收合并。
合并公司全部解散,解散公司组合成一个的新的公司,这种方式称为新设合并。
合并的操作过程:
1.形成合并决议
合并协议订立后,应提交各自股东大会通过,由各自股东大会形成合并决议。合并公司中,有一个公司股东大会未形成合并决议,合并就不能继续进行(中止)。当然,不妨碍公司代表修改合并条件、再次提交讨论。 2.进行合并申请
股份郁民公司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删刁或者省平人民政府批准。合并公司应联名向国务院授权部(喊省级人民孕府递交合并申请书。申请如获准,合并者可以继续合并程序。申请不获批准,贝!合并程序中止,合并程序不再进行,原合并行为无效:
3.合并通知与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4.合并的实行
合并的公司在合并申请被批准后,即可着手实行合并,如合并财产、营业、调整机构、安排员工、兑换股票、对异议债权人清偿或提供担民这些工作完成后,应按合并协议所定,在合并期日召开合并后公司的股东大会,选举或增选董事及监事,通过公司章程。
5.进行合并登记
合并后,因合并而新设的公司应进行设立登记,园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进行注销登记,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应进行变更登记。
(2)分立
分立是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分裂成为两个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可以抑制垄断,增强企业活力。但是,分立也易导致人员增加、效率下降。分立也的两种形式:派生分立与新设分立。
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分出部分财产、营业组成另一个或多个新公司,称为派生分立。
一个公司解散,分裂成为两个或多个公司,称为新设分立。
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分立公司应联名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递交分立申请书。申请如获准,分立者可以继续分立程序。申请未获批准,则分立程序中止,分立程序不再进行,原分立行为无效。
(3)增资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称为增资。增资可以筹措资金、扩大经营规模、更新设备等。增资的方法有:
以发行新股方式增加资本(包括向原有股东配售新股)
以配股方式增加资本
以公积全计人方式增加资本
以分配利益转化为股份方式增加资本
以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方式增加资本
以增加每股面值方式增加资本
(4)减资
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称为减资,减资可以改善资本结构、减少亏损、增加利润。、减贪的方法有:按一定比例减少股东持股数;
按一定比例减少每股面值;
按一定比例,既减少股东持股数又减少每股面值。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享”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