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日表示,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已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细化。同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发布,该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表示,进行挂牌审查时,对申请挂牌公司符合指引的,原则上同意其股票挂牌申请。在此基础上,审查工作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重点围绕申请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满足要求和主办券商是否按要求完成尽职调查,提出审查意见,引导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高信息披露和尽职调查工作质量。
此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但应满足六项条件:一是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二是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是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四是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五是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六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谢庚此前表示,对挂牌公司不设财务标准并非没有标准,下一步将把既有办法中规定的数条标准细化为可把握、可举证、可识别的详细标准并公示,市场运营机构将守住这些标准底线,没有自由裁量空间。
20日发布的指引对上述六项条件做出逐一细化。针对券商人士最为关心的“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指引规定,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