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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监局处罚幸福人寿上海分公司1万元

2013年06月20日 19:46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6月20日讯 日前,据保监会网站消息,上海保监局认为幸福人寿上海分公司因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幸福人寿上海分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全文如下:

    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3]5号)

    受处罚人: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399号信达大厦23楼

    负责人:张嘉伟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抽查你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在职的50名个险营销员档案资料,并调取相应佣金发放记录,有21人共41笔保单交单日期早于保单营销员展业证生效日期,其中投保日期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的保单共6笔,涉及营销员3人,向该3人合计发放佣金4,754.59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2.你公司《关于现场检查反映事实的情况说明》、《关于现场检查反映事实的补充情况说明》;

     3.相关谈话笔录;

     4.相关业务、财务凭证复印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决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我局已于2013年5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申辩意见。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8000011

    划款凭证复印件应抄报我局,以备存查。

    逾期,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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