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达股份6月18日发布公告披露了天健集团析产协议履行进展情况,并表示无法预计《析产总协议》所涉持有美达股份股权的天健集团权益何时完成交割。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董事梁瑞伦和梁宗强认为,此次公告内容违背事实,严重违反中国法律及美达股份公司章程规定,明显偏袒一方当事人梁伟东,并在表决中对此次公告表达了反对意见。
根据梁瑞伦、梁宗强的反对意见,公告的表述有多处失实。首先,公告附件二上加盖了天健集团的公章并有天健集团目前在工商部门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梁广义的亲笔签名,该回函为天健集团、梁广义、梁少勋、张崇彬的回函,而公告中称该附件仅是“梁广义、梁少勋、张崇彬的回函”。
其次,公告称,截至6月14日,“双方已完成天昌投资、江西晶安以及天行健投资、香港项目权益的股权过户手续。”事实上,根据梁广义方之前的多次回函,梁伟东在与梁广义方协商《析产总协议》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了天健集团通过代持人在香港成立的家具贸易公司——天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情况。同时,梁伟东在《析产总协议》履行过程中拒绝按照《析产总协议》的约定向梁广义方交割天凯公司,并通过控制天凯公司截留了天健家具厂超过160万美元的货款。因此,《公告》称“双方已完成香港项目权益的股权过户手续”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三,公告中关于新会法院《民事裁定书》的表述中并未披露《民事裁定书》上载明的被保全人是梁广义、梁少勋而非天健集团。事实上,美达股份董事会收到的《民事裁定书》中已明确载明梁广义、梁少勋才是该案的被保全人,天健集团属于案外人。因此,《公告》的表述隐瞒了被保全人究竟是谁的关键事实,极易造成公众对天健集团是被保全人的误解。
第四,公告称“新会法院向天健集团发出(2013)江新法立保字第38-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天健集团相关责任人于2013年5月24日上午9时携带天健集团的公章到新会法院,由新会法院对天健集团的公章采取保全措施。截至2013年6月14日,天健集团相关责任人尚未执行生效裁决将天健集团的公章交至新会法院。”事实上,新会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约束的是被保全人未按裁定履行的情况。梁瑞伦和梁宗强认为,由于天健集团并非案件的被保全人,且天健集团公章属于集团财产,目前并非由梁广义、梁少勋保管,因而不存在天健集团相关责任人尚未执行生效裁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