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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减持价必高于发行价

2013年06月08日 12:57   来源:重庆晨报   毛莹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征求意见,IPO箭在弦上?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箭在弦上,昨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征求意见稿,IPO排队企业可发公司债、强化对股东的监管、新股定价更加市场化成为了该稿中最引人注目的亮点。

  昨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就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等五大方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至6月21日截止。重庆晨报记者整理出其中较重要的改革措施,供读者参考。

  IPO排队企业可发公司债

  在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环节中,《意见》提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积极探索和鼓励企业以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

  强化对重要股东的监管

  在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方面,《意见》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及高管应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重要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此外,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5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意见》还指出,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的股东转让股票,应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原因以及该股东的未来持股意向等信息。

  新股定价更市场化

  在改革新股发行定价方式方面,《意见》明确提出发挥个人投资者参与发行定价的作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定价和网下配售。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分别不少于20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分别不少于50人。有效报价人数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意见》还要求强化定价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如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申购数量,网下所有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等。预计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量的,还需说明富余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其对公司经营、公司业绩等带来的影响和风险。

  网下配售向公募社保倾斜

  在改革新股配售方式方面,《意见》拟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即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

  《意见》拟调整网下配售比例,强化网下报价约束机制。公司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公司股本超过4亿元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余下部分向网上投资者发售。既定的网下配售部分认购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网上回拨股票。

  明确了保荐机构责任

  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方面,《意见》还明确了保荐机构相关责任,主要内容包括: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一经查证属实,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意见》明确将严打业绩变脸,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


(责任编辑: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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